当前位置:首页 > 个税网络抽考题库(定稿2)
( )
2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如非居民个人在
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离境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 )
27.居民个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户籍后,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中国户籍纳税申报。 ( )
28.居民个人取得中国境外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29.居民个人取得中国境外所得,如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并且户籍
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
30.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 )
3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专项附
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次年。 ( )
32.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医疗票据中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
33.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的次月至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 )
34.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次月。 ( )
35.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
21
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
36.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 )
37.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
38.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
39.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每年
享受时应内容完整地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
40.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及时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
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
4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或代扣税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
42.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 )
43.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时,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
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2
( )
44.居民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拒绝。 ( )
45.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 ( )
46.纳税人已办理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扣缴义务人不可以办理修正申报。 ( )
47.纳税人可以年度中间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
23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