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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0]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
行)
(赣府厅发〔2010〕20号 2010年4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精神,为全面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1 / 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
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把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203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23.8万户、82.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1081万平方米、13.4万户、45万人。
2009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60万平方米,解决6.8万户、24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282万平方米、3万户、10万人。
2010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4万平方米,解决8.6万户、29.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9万平方米、5.3万户、18.6万人。
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6万平方米,解决8.4万户、29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10万平方米、5.1万户、16.4万人。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棚户区中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众,房屋密度大,改造成本高,大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带,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 / 3
(二)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
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改善人居环境。严格“紫线”控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心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严禁大拆大建。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通盘考虑,政策措施相互衔接,拆迁安置统筹安排。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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