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换届选举中优化人大代表结构
(四)在坚持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用政策明确地对代表的整体结构提出要求
代表不是荣誉称号,选代表也不是评先进,各条战线上的先进模范人物尽管在本行业、本岗位上非常出色,但未必个个都能当好人大代表。《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仅要积极反映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要有全局观念,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应当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作出努力”等。因而选代表,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外,更重要的是看他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履行职责能力,看他能否胜任代表职务,特别是安排一线工人、农民等代表时,更要注重代表的履职能力、参政意识、政治活动能力,如文化素养、政治素质、理论修养、法律知识、业务能力等相关条件。同时,在考虑广泛性、代表性的基础上,侧重考虑代表整体结构的科学合理性,并要用政策对人大代表的整体结构作出规定,以弥补目前法律对代表结构未做规定的不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法定的换届选举,把地方人大建成高效、民主、干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五)减少党政干部比例,增加基层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意见》中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和妇女代表的比例应比上一届有所提升,干部代表的比例应比上一届有所下降,目前各地要逐步落实。并提出明确要求,每县至少要有一名农民工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特别是要减少政府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因为从实践情况看,这些人由于具有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很难履行代表的监督职能。工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力量,这一方面的代表偏少,就体现不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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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权力机关的“阶级性”。各级人大代表中至少应当有20%以上的一线工人、农民代表,以保证基层人民群众的要求得到反映,利益得到维护。要纠正把提高代表素质同发挥基层工人、农民代表的作用对立起来的观念,应当看到,在占全国人口90%的工人、农民中,文化素质和议政水平高的人也很多,要认真挑选出他们中优秀的人大代表。
(六)适应人大工作需要,增加代表中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比例,特别要着重增加复合型人才的比例
人大要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要审议和决定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各级人大代表中必须有一批熟悉经济、法律、科技方面的专家、学者,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懂得宏观管理、系统管理,能够全面把握国家方针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有远见卓识的代表,有人建议,专家学者型代表应占到30%以上为宜,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七)针对地方人大不同的职权特点,分级确定合适的代表构成比例
如县、乡两级人大可以适当多安排一些农民、乡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代表;市级人大可以适当多安排一些从事宏观经济和社会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家、科技、文化、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代表;省级人大可以适当多安排一些具有多方面知识特别是有社会学知识的复合型代表和熟悉立法及司法方面的专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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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把代表的选举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了候选人介绍程序,但在实践中,介绍的内容一般主要是候选人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民除了看到这些情况外,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品质、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价值取向、法律知识等缺乏了解,因此,除了比较候选人的官职大小、学历高低、年龄大小等条件以外,选民其实无从知晓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而竞选是一个让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好办法:一方面,竞选过程可以使候选人和选民加强接触;另一方面,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会将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对选民关注的问题的看法表达出来让选民知道,在这样双方互动过程中,未来的人大代表可以了解民意,选民也可以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态度、看法以及政治活动能力。我国选举法既然没有禁止竞选,我们在实践中何不作出尝试。当然竞选应当有组织、按程序进行。
1、完善代表选举的法定程序。《选举法》规定了10人以上选民(代表)的联名提名与政党、团体的提名具有同等地位,但实践中政党、团体的提名往往为数过多,甚至某些不能胜任代表工作的人也被列入推荐名单,而选民(代表)的提名往往不被重视和同等对待,有的地方领导人甚至不尊重选民的意愿,事先圈定好候选人的提名方案让选民“讨论”。很显然,以这种不公正、不民主的提名为基础进入酝酿确定程序,所谓“讨论”、“协商”不过是一种形式、手续,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此,现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需要改革,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建立竞争机制。建议试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报名登记,正式代表候选人由选民(代表)预选确定的制度。从全局出发,保持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是必要的,但要控制一定的比例,而且要同自愿报名的初步候选人平等地竞争,由选民投票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
2、加大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力度。一方面要加强选举组织机构和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力度和声势,要重点介绍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要改变目前候选人本人不进行自我介绍的做法,允许候选人(包括初步的和正式的候选人)依照一定的程序作竞选演说,并当面回答选民的提问,从而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结合以上两方面,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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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一种由选举委员会介绍,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介绍,候选人自我介绍“三结合”的宣传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选举活动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也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优化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结构。
(九)建立代表优胜劣汰的自然进出机制
对未经批准几次缺席人代会或长期不能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代表,应采取相应措施终止或免除其代表职务,同时,要及时补选缺额的空缺代表,建立代表优胜劣汰的自然进出机制,改变人大代表只进不出的状况,与此要加强代表的履职培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的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来自不同社会阶层、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大代表,自身的组成结构也应当充分地反映这种变化、适应这种变化。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有利于扩大人大的社会基础,又能增强人大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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