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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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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8 12:09:59

提示:原告在竞买前未按<拍卖法>第35条的规定,对其欲购商铺的资料进行认真的查验,且未对<房地产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何通水何通电等证明文件提出质疑.而拍卖人是在产权手续齐全,产权清楚,并得到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认可后进行拍卖的,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原告对买商铺的反悔不应支持.

拍卖人对劳力士手表的拍卖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没有告知该表的真伪,因此原告对手表的主张可以成立.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

一场历时6年的张大千真迹归属案终于水落石出。然而,当画主去封存单位拍卖行索画时,因拒付银行保险箱存放费用,再次引发纠纷。画主李小姐说,她获悉权属自己的一副张大千山水画在拍卖行成交,工作人员告诉她,画虽已拍卖,但由于钱还没齐,画仍存在拍卖公司里,让李小姐赶紧报警,李小姐马上到公安局报案,警方让拍卖公司立即将张大千山水画封存。经核实,此画是李小姐姑夫刘某以其兄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随后,李小姐到法院起诉,最终认定张大千山水画归李小姐所有。在执行阶段,李小姐向封存单位拍卖公司索画,拍卖公司提出李小姐应支付6年来的保管经费6000余元,李小姐拒绝支付。李小姐认为,法院判被告将画返还画主,拍卖公司无权扣押,拍卖公司的管理费应该由侵占人支付。她与拍卖公司并无任何合同,因此不应支付管理费。而拍卖公司认为依照警方和法院的要求,画封存在中国银行的保险箱内,按月支付90元的存放费。没有拍卖公司甘受损失,紧急封存张大千山水画,并进行妥善保管,张大千山水画就不会完璧归赵,李小姐作为受益者理应支付6年来的保管费用。李小姐和拍卖公司各执己见,把执行人员推上两难的境地。

一、拍卖人作为中介方是否有责任保管委托的拍品和没收保管费,其依据何在?

提示:拍卖人有责任管理委托拍卖的物品,因此有权收取为此而发生的保管费。《拍卖法》第19条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无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二、本案中拍卖人是否应向原告索取保管费?

提示:由于原告与拍卖人之间并无和约关系,本案中拍卖人不应向原告索取保管费,而应向侵占人(与拍卖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的)追讨保管费。 三、本案怎样解决为宜?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拍卖行有权追讨物品保管费。根据本案情况,保管费在案件审理费中支出为宜。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一

2000年6月,某地海关为了提高海关拍卖透明度,决定对海关罚没物资“拍卖权”进行拍卖。海关过去的处理方式是依法将罚没物资公开拍卖,但是在拍卖权的归属方面,仍由海关根据拍卖机构的成交记录、资信度等进行指定。

该关参照国内外公务拍卖的先进经验,制定了《罚没物资拍卖委托暂行办法》,规定罚没物资的拍卖委托不由海关审批指定,而是由各拍卖机构公开竞争取得拍卖权。

海关负责人认为,新的拍卖制度使过去海关面对的外界干扰和压力自然消失,铲除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同时,也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1、 拍卖人拍卖公物时,除具备一般拍卖人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什么条件?

提示:《拍卖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2、 对本案中公开竞买“拍卖权”有何评述

提示:海关制定《罚没物资拍卖委托暂行办法》的本意是由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争取得拍卖权,这既减少了为此而引起的干扰和到处托人说情的压力,也可借机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但是拍卖公物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据,本案例正是缺乏依法执法的前提,因此并不可取,增加了拍卖企业负担,效率低,若要让拍卖企业公平竞争,应在按照规定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中试行。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二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苏富比和佳士得牵头,世界拍卖市场有着默契的价格体系和佣金标准,两大拍卖行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拍品价格,并相互参考对方的价格体系,而全球其他拍卖行则依据苏富比和佳士得的价格标准制定价格。

这样一种均势和平衡在“和平年代”固然能够维持,相安无事,但90年代初的“艺术品大萧条”中,急于摆脱困境的苏富比和佳士得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垄断地位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的资源,于是决定搅搅这一滩浑水。

1992年,苏富比和佳士得两大拍卖行的拍卖成交额占世界艺术品拍卖总额的九成以上,他们私下达成秘密协议,将佣金标准提高倒15%。1995年,两家公司又合谋,提出向卖家统一另收一笔“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从而使他们的业务利润暴涨,超过原来的100%。佳士得公司甚至提出,根据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而所谓的“业绩”,就是指他们在这个“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能够以其三寸不烂之舌从客户那里侃下多少。

2000年10月6日,美国代理司法部长助理在华盛顿的新闻发布会上揭露起阴谋。 1、 拍卖公司在佣金收取方面合谋,是一种违法行为吗?违反了什么法律?

提示:拍卖公司在佣金收取方面合谋,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 拍卖活动中,应遵循什么样的商业道德?

提示:拍卖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3、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提示:自愿是指自己的真实意愿;平等是指参与者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公平是指商业交易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诚实信用普遍被认为是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损人利己。

4、 拍卖公司在佣金收取方面合谋,侵犯谁的权利?

提示:侵犯拍卖业同行之间平等竞争的权利,并使委托人遭受不公平待遇。

案例分析复习题(四)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三

坐落于某镇的一幢房屋要拍卖。报名参加竞买的吴某、陈某和李某三人均是同村人。在拍卖会之前,吴某召集另外两人商量,称大家都是同村人,出价太高对谁都没有好处,不如由吴某以低价拍得拍得房屋,再让他分别给另外两人1.5万元的好处费。后来吴某果然以8万元的低价拍得房屋。第二天,陈某和李某分别领到了好处费,并出具了收条。此事经人举报后,该市法院宣布该房产拍卖无效,并重新让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这幢房屋最终以12万元的价格成交。之后,该市工商局对参与恶意串通的3个竞买人分别处以8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1、 法院为何将本案委托的房产予以重拍?其依据何在?

提示:因竞买人之间出现了恶意串通的现象,根据《拍卖法》第3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五)款的规定,恶意串通的行为已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且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已从中得到了好处,据此法院判决该拍卖无效,予以重新公开拍卖。

2、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案的三个竞买人处以罚款有何依据?

提示:《拍卖法》第65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本案的成交价为8万元,因此处以8000远至1万元的罚款是适当的。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四

2001年3月,某镇村民代表姜生法等数人向当地媒体反映,村里黄金地段“不见了”。402名村民因此联名以村委名义状告镇政府。

2001年2月某一天,镇政府会议室,一场“拍卖行”正在举行,被“拍卖”的是位于村中心、面临公路的400多平方米土地的有偿使用权。土地被分割成8块,每块起价定在2万元。几轮追逐下来,8块土地全部“拍出”,总成交值达40多万元。

村民们迷惑不解:“这块土地是村里的集体财产,镇政府没经审批征用,怎能擅自‘拍卖’?” 1、 镇政府是否具备拍卖主体资格?

提示:依据《拍卖法》有关规定,镇政府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 2、 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请说明理由?

提示:根据《拍卖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镇政府的行为在两方面具有违法性。第一,镇政府不是拍卖机构,它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经营性拍卖。第二,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可转让的国有土地之前,不能够进行经营性拍卖。因此,镇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五

在拍卖人中可经常见到一个拍卖标的仅有一人参加竞买,而且在无人竞争的情况下,按较低的价格竞得该标的。有业内人士认为,拍卖前仅有一个办理登记手续参加竞买,不符合《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程序不能进入,拍卖应宣告中止。

《拍卖法》自199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可以说使我国的拍卖业发展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价高者得的规则贯穿了整个《拍卖法》的全篇内容,称的上是《拍卖法》的灵魂。仔细推敲“价高者得”这一规则,不难看出,规则中很明显地隐含了竞买人的最低个数,即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参加竞买,才能形成竞价,否则就不能体现出拍卖的竞买和价高者得精神。《拍卖法》总则的第三条开宗名义地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不难理解,最高应价不应该是指一个竞买人的出价。

这种一人参加竞买的情况屡有发生,大多数拍卖人明知这一点,但也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委托方财产权利的一种损害。

问题:你认为拍卖会上仅有一竞买人参与购买某件标的的竞买行为是否有效?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六

1996年,某地举办了一场罚没汽车拍卖会。但一些买主在交款时被告知,车辆购置费是新车价的10%,而他们则都以为是成交价的10%,一下子划算的车成了不划算。不少车主都抱有此误解。他们或是匆匆赶来拍卖而来不及多想,或是认为购置费理所当然是成交价的10%,有人表示要是如此就坚决不要了。 拍卖行有关人士介绍说,购置费是由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处征收的,与拍卖行无关,并且从未说过是成交价的10%,这在拍卖前的咨询中也解释过了。

一些竞买者在不清楚有关政策的情况下轻率地做出竞买决定结果带来了问题。许多参加拍卖会的人反映希望拍卖行明确列出最终应付款额,以使买主心中有数。这场拍卖会使一些买主与拍卖行产生了纠纷。协商后未果,双方诉之法庭。

1、 此案中拍卖公司是否有工作上的失误? 此案形成纠纷,拍卖公司存在工作上的失误。 2、 拍卖公司工作上的失误表现在哪里?

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拍卖公司在工作上有几个失误:

A. 车辆购置费是成交价的10%,或者是新车价的10%有很大差别,对此拍卖公司并未在公告中告知每个竞买人。因为按逻辑联想,竞买人认为是成交价的10%是合理的。

B. 拍卖公司不能以车辆购置费不是自己收取范围作为不进行事先告知的理由

C. 拍卖公司不能仅仅在咨询中就此进行解释,应向竞买人发出书面材料进行解释或在拍卖该件标的时作特别提示。

3、 你作为拍卖公司的代表,认为此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应当与买受人充分协商,争取在下述方法中确定一种:

A. 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各自承担一定的损失 B. 重新进行拍卖

案例分析复习题(五)

【案例1】

某地发生一起拍卖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称,他参加了某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投得住宅房一套。在交款的时候,张某发现拍卖行无法出示《房地产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和通水、通电的证明,且该房屋还有官司尚未结案。张某请求认定拍卖无效,退还已经交付的货款。

被告拍卖行则称,他们是完全按照拍卖规则进行的拍卖,被拍卖的房产虽然存在纠纷,但手续是齐全的,产权是清楚的,拍卖行是在得到房地产交易所出示的拍卖产权审定书之后才拿出来拍卖的。在拍品的展示期张某没有实地观察,过后反悔没有道理。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问 题:

我国的拍卖法对展示期拍卖人和竞买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拍卖法第48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拍卖法第35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展示期间)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案例2】

在一次拍卖会上,由于事先宣传得力,加上著名拍卖师主持,拍卖现场竞价非常激烈,一辆底价3万元的车辆经过几十轮的竞价,最后张某以9万的价格拍得。然而,当拍卖师要求与张某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时候,张某却称自己是被现场气氛感染,并非真正想买车,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 问 题:

1、张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2、没有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是否成交? 参考答案:

1、张某的理由不成立。 2、本次拍卖成交。

【案例3】

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一家加油站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拍卖标的的评估值为70万元,确定的底价为65万元。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公告、展示之后,举行了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王某以68万元竞得。

然而,到了付款期限,王某却以无法办理加油站经营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拍卖公司和法院提出,该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拍卖公司拍卖该标的应含经营权,如果拍卖公司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经营权手续,则拍卖不能成交,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保证金。

与此同时,强制执行案中的债权人也提出,该加油站评估值为70万元,而成交价为68万元,低于评估价格无效,并表示如果以此价格拍卖,他们愿意出更高价位购买;同时还提出,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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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原告在竞买前未按第35条的规定,对其欲购商铺的资料进行认真的查验,且未对何通水何通电等证明文件提出质疑.而拍卖人是在产权手续齐全,产权清楚,并得到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认可后进行拍卖的,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原告对买商铺的反悔不应支持. 拍卖人对劳力士手表的拍卖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没有告知该表的真伪,因此原告对手表的主张可以成立. 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十 一场历时6年的张大千真迹归属案终于水落石出。然而,当画主去封存单位拍卖行索画时,因拒付银行保险箱存放费用,再次引发纠纷。画主李小姐说,她获悉权属自己的一副张大千山水画在拍卖行成交,工作人员告诉她,画虽已拍卖,但由于钱还没齐,画仍存在拍卖公司里,让李小姐赶紧报警,李小姐马上到公安局报案,警方让拍卖公司立即将张大千山水画封存。经核实,此画是李小姐姑夫刘某以其兄的名义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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