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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68号)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或是“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等规定情形,保险公司识别人身保险(含团险)客户的起点金额依照单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
二、理赔赔款、年金、满期金和生存年金均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险金”。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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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524号)
中国农业银行保卫部:
你部《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措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客户、账户和业务。
三、能够跟踪稽核某笔汇款的唯一标识号可作为《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相关信息”,如交易流水号、业务编码等。
对于缺失三项必要信息的,银行可先入账后查询。
如果没有客户住所信息,银行可登记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
如果对方金融机构为FATF成员国,或者其他已经承诺严格遵守FATF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国家的且受到严格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可直接填写替代性信息。
四、跨境汇款业务不限于电汇业务。
五、对于已在你行开了账户的客户,如你行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并保存了相关身份资料、信息的,且该客户的身份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你行可不再重复制相同的身份资料、信息。
六、对于非柜台业务,你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等方式,及时中止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办理业务。
七、对于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可比照一次性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办理。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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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7〕5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津银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中涉及的金额均包含本数。
二、关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第254号文印发)》附表5中下列数据项的说明:
(一)“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
(二)“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常见的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你分行应根据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以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三)“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四)“跨境汇兑”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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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益人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分别填写保险合
同或信托合同所列的受益人数量,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数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数。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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