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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处理反恐怖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
〔2007〕2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涉嫌恐怖融资、制裁等有关问题处理的 请示(浦银发?2007?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可否为怀疑类客户(或其交易对手与有关涉恐名单相关)继续办理业务问题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九条所列的名单涉及两类,一类名单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不含转发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确定的名单,另一类名单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确定的。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一类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可继续办理业务。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办理业务的除外。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二类名单相关,应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按照我国法律和有权部门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作安排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
二、关于冻结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财产资金问题
如需对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作出决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冻结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你行应采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措施识别居民或非居民客户身份。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你行可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请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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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另外,你行还可请求境外代理行协助识别非居民客户身份。有关客户或其交易对手是否为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你行可查询联合国相关文件。
四、关于如何对待被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列入制裁名单,但超出我国制裁名单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境外代理行问题
如你行客户及其交易对手、你行境外代理行被某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列入制裁对象,但该制裁名单超出我国承认的制裁名单范围,你行应自行评估风险,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批复内容转告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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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8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交银[2007]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客户身份资料留存问题
在为已与你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户时,你行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已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关于高级管理层人员范围界定问题
你行可依照交通银行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你行总部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层人员的范围,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三、关于跨境汇款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一)你行在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如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的,可先将汇款入帐,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
(二)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向你行提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你行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
1.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2.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四、关于客户风险等级分类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行可以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黑名单中的客户、外国政要、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的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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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你行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标准时还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面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其他各种风险因素。
五、关于客户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合理期限问题
考虑到各个客户在办理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时所面临的客观情况各不相同,你行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时,应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而不宜将客户应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期限统一确定为证件或证明文件到期后的“三个月”或其他固定的时限。
六、关于代理存取款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对于代他人取款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识别代取款人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户主的身份。
对于代他人存款的,可按照《管理办法》中有关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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