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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甬司发[2015]7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
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司发〔201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精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专业力量化解申诉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 1 / 2
时告知市中院立案二庭、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法律援助工
作处。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司法局 2015年7月20日
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遴选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代理律师人选,制定《宁波市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名册》,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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