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
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宁金管[2011]5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1.07.21 【实施日期】2011.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宁金管〔2011〕52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工作,现将《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7月21日
1 / 3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逾期管理,防范贷
款风险,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宁金委[2006]1号)和《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原则
贷款逾期催收工作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以下简称“贷款处”)牵头管理,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按各自管理区划配合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承办银行”) 负责具体催收。 二、贷款逾期催收管理职责
(一)贷款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贷款承办银行的贷款逾期催收工作。
(二)贷款处将贷款逾期管理工作目标和逾期催收阶段性计划下达至各相关贷款承办银行并督促落实。
(三)贷款处督促贷款承办银行按要求上报贷款逾期催收情况,以及督促贷款承办银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四)贷款处将贷款催收情况汇总分析后逐级上报中心领导。 (五)贷款处协助贷款承办银行解决贷款催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贷款逾期催收措施
(一)因贷款承办银行审查不严,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逾期的,管理中心可从贷款承办银行手续费中直接扣收剩余贷款本息和罚息。
(二)对逾期率超过当年逾期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或不按规程采取催收措施的,管理 2 / 3
中心可要求贷款承办银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合格的,贷款处上报中心领导同意后,
可暂停该贷款承办银行的贷款业务,直至整改合格方可恢复承办贷款业务。
(三)管理中心可按照委托贷款协议中签订的逾期率指标以及贷款承办银行逾期催收情况计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贷款逾期催收操作要求 一、贷款逾期催收
贷款承办银行应保证每笔贷款在逾期发生后分别采取短信息催收、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电话催收以及上门催收等相应的措施进行
3 / 3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