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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
作者:刘方旭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也是是审判实现公开、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现实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调查发现,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知情人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有证人证言,证人也基本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证人证言;出庭作证;对策和措施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分析
(一)审判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具体表现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对案件的事实审理过程中,重视庭外调查活动,忽视庭审质证程序,仍由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笔录,且是否进行质证、认证,证人是否出庭似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影响不大,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人的书面证言笔录,一般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审判实践中则以宣读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诉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质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已通知应出庭作证却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或是所提供的书面证言是假证、伪证的证人,往往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追究,对假证、伪证行为不够重视,打击不力。
(二)行法律在证人制度立法上的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不明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条承认单位和自然人具有一样的作证资格,但单位证人以何种形式出庭难于操作。关于知道案件的自然人的作证问题,没有排除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存有亲属,利害关系及从事职业问题,使得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无所适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拒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在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方面做了大量规定,但如何保护、由谁保护、从何时开始保护等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二、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象的根本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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