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12/12 3:00:58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①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②禁止私人垄断,③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此外还包括预防垄断的内容:如严格限制股份持有、干部兼任、合并等的企业结合、国际性协定等。同时还有适用除外规定,执行机关即公正交易委员会,程序规定及诉讼规定,法律责任等。禁止垄断法旨在形成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从制定当初就是很明确的。

(一)垄断的法律界定。《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垄断”是指经营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经营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该法从经营者的销售规模和竞争行为两个角度规定构成“垄断”的法律界限。

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垄断表现为“垄断状态”。根据《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七款的规定,垄断状态,是指一个经营者在国内供给的(出口者除外)同种的商品或劳务在最近一年内销售总额超过100亿日元的前提下,其市场占有率?1/2或两个经营者合计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4,?或对其他的经营者新办属于该领域的业务造成严重困难,或超过政令规定的行业标准利润率或者其销售费用率和一般管理费用率超过同行业水平并导致该商品或劳务价格显著上升或很少下降的。

从竞争行为看,垄断必须是采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的方法、手段,以排除或限制本行业、领域内的正常的竞争,从而达到独占或联合控制市场的目的。

认定私人垄断比较复杂,须从以下几点来考虑:(1)所谓“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指使该经营者在某个竞争领域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从而将其从该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认定“排除”行为要从整体上来考虑,不仅要看具体的行为,同时还要看该行为的客观后果,把二者综合起来考察,但是,构成排除行为不一定要求实际地发生将其他的竞争者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结果,只要实际存在已经使其他经营者难以经营下去的事实,即可判定具有排除行为,同时,排除行为还包括潜在的竞争者难以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典型的排除行为,包括不当贱卖,地区差价,强制对方进行排他的交易,不过,这些行为本身也相当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同时受到《禁止垄断法》第19条规定的禁止。(2)所谓“控制”其他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指对该经营者加以制约,剥夺其在经营活动上的自由决定。这种制约不一定是直接的,也可能是由于市场的客观情况,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使其他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受到制约,但是,正常的竞争使其他的经营者也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认为是制约。典型的控制行为包括:a.通过持有股份和干部的兼任而直接控制对方;b.与金融机构联合向对方施加压力;c.在纵向关系中,生产者通谋强制销售价格、事先限制交易等。(3)所谓“实际上限制竞争”,是指由于经营者的行为能够形成在某种程度上自由地决定价格和生产费用,也就是说具备了控制市场的能力,从而不能形成合理的、有效的竞争市场,妨碍了公平、自由的竞争。(4)所谓“违反公共利益”,?是指妨害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秩序,公共利益指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某种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其本身就是对自由竞争秩序的侵害,属于违反公共利益,所以,法律要加以干预。

(二)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性的

内容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产量、确定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从而限制、排除竞争。卡特尔的危害甚多,如根据卡特尔参加者的意图操纵价格、抬高价格,给买方造成不利;限制、排除了有效的竞争,使效率低下的企业得以生存。由于经营者的活动不仅仅限于国内市场,还可能进入国际市场,通过与国外的经营者联合结成国际卡特尔,所以,该法不仅对国内卡特尔,同时也对国际卡特尔予以规定,将经营者之间就商品、服务的价格、生产数量等进行协商而决定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的交易限制”,明确予以禁止。 (三)不公正交易方法。该法将不公正交易方法视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行为而予以禁止,经营者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适用《禁止垄断法》第19条,经营者团体采取属于不公正交易方法的,适用该法第8条,对国际协议、契约中含有不公正交易方法的,适用该法第6条。根据《不公正交易方法》的规定,16种行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这些行为大致分为三类:(1)?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包括拒绝交易、差别交易、不正当廉价出售、限制再销售价格等;(2)?其竞争手段本身不公正,包括以欺骗的手法和提供不正当利益引诱顾客、搭售、掠夺性定价、歧视性价格等差别待遇等;(3)经营者利用交易上的优越地位,强加于交易对方不利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四)控制企业合并。为了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分集中,确保公正自由的竞争,该法第四章对企业结合作了明确规定。

1、对控股公司的规定。禁止设立以支配其他公司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控股公司,禁止非控股公司转化为控股公司。

2、对合并的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因公司合并而实质性地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的,或者是公司合并是以不公正交易方法实现的,则禁止该合并。国内公司欲合并时,须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的规定,事先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申报。如,1970年的八幡制铁与富士制铁的合并,两公司在企业规模上居第一位及第二位,市场占有率为铁路钢轨的100%,钢板的约98%,制罐头用白铁皮的61%,铸造用铁的56%,因而有可能限制这些领域的竞争。公正交易委员会于1959年3月20日受理了该合并申报,并经过13次审判后,于同年10月30日作出审决,命令两公司就上述四种商品生产采取部分转让营业的措施,因而承认了两公司的合并。

3、对营业出让的规定。公司之间的营业出让与接受,实质上与合并的效果相同,因《禁止垄断法》将其与公司的合并同等对待,受到法律的禁止。不仅如此,对公司营业的租赁、营业的代理、与他人订立营业上的盈亏的共享合同也与公司的合并同等对待。

4、公司持有股票的规定。公司通过持有国内其他公司的股票,实质上限制竞争时,其股票持有受到《禁止垄断法》第10条的禁止;对经营金融以外的大公司(单个企业总资产超过20亿元,总资产在100亿日元以上),以及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总资产合计超过8兆日元的,应当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申报。

5、干部兼任的规定。对通过干部的兼任控制对方公司而实质上限制竞争,以及通过不正当交易方法向竞争对方安插干部,《禁止垄断法》第13条予以禁止,并规定公司干部或者从业人员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国内公司干部职务的,应当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报

告。同时,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影响其国内市场竞争的境外企业并购也进行管制。

(五)反垄断的适用除外规定。《禁止垄断法》对私人垄断、不当的交易限制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严加禁止,但是,在某些特殊行业的领域开展完全的自由竞争,并不一定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该法又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规定,同时还有《关于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法律》以及其他各种法律规定的适用除外。到目前为止,仍然有20部法律规定了35项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某些垄断的适用除外。(1)对经营铁路、电气、煤气和其他在性质上当然成为垄断的行业的生产、销售或供给的行为不适用。(2)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或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不适用反垄断法。

2、关于卡特尔适用除外。反垄断法原则上禁止卡特尔,但有例外,反垄断法对其不适用,受法律允许的卡特尔称为适用除外卡特尔。适用除外卡特尔原则上要经公正交易委员会或政府主管机关的认可和申请,根据《禁止垄断法》和《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进出口交易法》等法律的规定,适用除外卡特尔有:(1)不景气卡特尔。即在不景气严重化,其产业内部的许多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时,作为应急措施而得到允许。(2)合理化卡特尔。即只有在企业协调,才产生合理化效果的情况下,将得到允许。1999年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废止了不景气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3)中小企业卡特尔。即为防止中小企业的过度竞争造成正常的交易受到阻碍经营的不安定,可以允许中小企业的工会限制数量、交易方法等。(4)出口卡特尔。即根据《进出口交易法》的规定,为防止过度的出口竞争,维持公正的出口交易秩序,可以允许就出口的商品的价格、数量、交易条件等进行协议。

3、关于维持再销售价格的适用除外。原来规定,生产或销售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且可以容易识别其质量为一样的商品的经营者与该商品销售的对方经营者为了决定或维持该商品的的再销售价格所做的正当行为,不适用,但该行为不当地损害一般消费者利益的场合和销售该商品的经营者所做的违反生产该商品的经营者的意愿的场合,则不在此限。现在公正交易委员会已经不指定商品了,原因在于对厂商有利,对消费者不利。目前只有著作物可以维持转售价格。

4、一定的组合行为不适用。该法第24条规定,以小规模经营者的相互扶助为目的的各种协同组合,不适用,因为小规模的经营者处境无法与大企业对等。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适应交易资本自由化的发展,应对旨在强化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经营稳定、合理化等产业政策,曾经设立了许多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卡特尔制度。如进出口交易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旨在促进各种产业的临时处置法如纤维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等。1953年有53件基于专门法的适用除外卡特尔,1959年达到595件,1965年达到1079件,这些卡特尔都是作为实施产业政策的对策设立的。进入90年代后由于日本经济结构转换的必要性和对外经济摩擦的关系,加之日本政府实施管制缓和计划,推动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改革,从1999年开始,基于专门法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已经减少到12部法律如保险法、著作权法、航空法、海上运输法等17个制度,同时在赋予适用除外时,建立了主管省厅大臣与公正交易委员会协商的制度。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不仅规定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也规定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课征金制度。课征金制度是反垄断法上的一种措施,课征金不同于罚款,只是将违法期间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国家,也不是所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都要征收课征金,是指作为不正当的交易限制行为,如垄断价格、串通投标等违反反垄断法第3条、第8条规定的经营者以及经营者团体应当依法缴纳课征金。课征金的征收期限为违法行为的终止期限开始上溯的3年期间,超过3年的不予课征。课征标准以经营者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乘以其违法行为实行期间的对象商品、服务的销售额。课征金缴纳命令实施之日起的2个月后,逾期不缴纳的,按14.5%的利率征收滞纳利息。

2、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禁止垄断法》规定,对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和经营者团体的竞争限制行为,处三年以下的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国际卡特尔、限制经营者团体的人数、限制组成经营者团体的机能和活动的行为,处二年以下的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违反禁止控股公司、限制公司持有股份和干部兼任的,处一年以下的徒刑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对违反垄断禁止法的行为,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员会直接处以刑罚,而应当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向检察总长告发,由检察官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审判对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根据《禁止垄断法》第90条规定,如果公正交易委员会不告发,检察官不能依职权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3、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公正交易委员会对违法行为发出排除措施的命令,其执法的结果能恢复正常竞争的秩序,但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却不能予以救济。受害人欲得到救济,可依法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根据《禁止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私人垄断或不当地限制交易或使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经营者,对受害者负有赔偿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公正交易委员会做出劝告判决、同意判决、正式判决之后才能行使,并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时效界满。根据东京高等法院的判例,受害人不仅是经营者,而且还包括一般的消费者。必须指出,《禁止垄断法》第25条规定并没有剥夺受害人在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而另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反垄断执法机关

日本仿照美国的行政委员会制度,根据《禁止垄断法》设立了独立的合议制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由首相管辖,由委员长和四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首相征得参众两院同意后任命,但委员长须由天皇认证。公正交易委员会设事务总局,负责公正交易委员会日常事务。事务总局在局长的领导下,下设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此外,为进行审判程序,事务总局设置不超过5人的审判官,由委员会从事务总局中挑选被认为具有进行审判程序所必要的法律和经济知识经验以及公正判断能力的职员担任。同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北海道等地设有7个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反垄断事务,但所有案件由公正交易委员会统一审理。1965年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只有250人,现在已增加到650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在加强。

(一)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公正交易委员会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其他外来干涉。在负责实施反垄断法方面,它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权限。

1、行政管理权,依法认可事务、受理申报和按照其他法令执行与其他机关磋商、协调等。

2、行政执法权,即为了排除违反垄断禁止法的状态而依一定的程序采取措施,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权力。

3、行政立法权,指制定实施垄断禁止法的规则、事件处理程序及申报、认可申请以及其他事项的必要手续的规定。此外,根据《禁止垄断法》的授权对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做出具体的规定,指定允许维持再销售价格的商品的告示等。

(三)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执法程序。

1、调查。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依据《禁止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报告或依职权探知的违反该法的事件有调查的义务。在调查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授予的权力,可以 (1)命令事件的有关人员或参考人出席审讯,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或报告;(2)?命令鉴定人出席鉴定;(3)?命令账薄书类及其他物件所持者提出这些物件或留下提出的物件;(4)?进入事件有关人员的营业所及其他必要的场所,检查业务及财产状况、帐簿书类及其他物件。

2、劝告与判决。根据审查结果,当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时,公正交易委员会一般不马上开始审判,而是劝告违法者采取排除措施,如违法者服从劝告,可不经审判手续,作出与劝告内容相同的判决(劝告判决);如违法者不服从劝告,即决定开始审判,经办理审判手续后,根据违反事实的有无、排除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判判决。决定审判开始后,被审人承认违反事实及法律的适用,并提出排除措施的计划,如该计划妥当,公正交易委员会可进行内容相同的判决(同意判决)。

3、对判决的起诉。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专属管辖)。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取消或维持公正交易委员会判决的决定。

搜索更多关于: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①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②禁止私人垄断,③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此外还包括预防垄断的内容:如严格限制股份持有、干部兼任、合并等的企业结合、国际性协定等。同时还有适用除外规定,执行机关即公正交易委员会,程序规定及诉讼规定,法律责任等。禁止垄断法旨在形成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从制定当初就是很明确的。 (一)垄断的法律界定。《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垄断”是指经营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经营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该法从经营者的销售规模和竞争行为两个角度规定构成“垄断”的法律界限。 从市场竞争结构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