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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派出所
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49号)、《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和《全省公安派出所用房内部设置规范》(浙公通字?201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派出所用房划分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划分为办事用房、办案用房、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同时,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分别设置相对独立的办事、办案、办公、生活4个区域。
二、公安派出所用房主要建设内容
1.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计算机室(信息室)、询问室、武器警械室、档案室、物证保管室、会议室、党团活动室、陈列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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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事用房,主要包括:接待大厅、值班室、监控室、户籍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调解室等。
3.办案用房,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等候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醒酒室。
4.生活用房,主要包括:阅览室、健身房、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寝室等。
三、办案用房设置要求
公安派出所用房是楼房的,办案用房应集中设在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公安派出所用房是平房的,办案用房集中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现物理隔离,设置门禁,同时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相关的过道、窗口、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并对电器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民警办公室设置要求
民警办公室应根据不同警种分区域设置,除受房屋建筑条件限制外,原则上应采用大开间设计,实行敞开式办公,并配套设置接待室。
五、公安派出所分类和建设标准
公安派出所类别根据核定的民警编制人数确定,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公安派出所类别以及民警人数和协辅警人数确定。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对硬件设施的要求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公安派出所协辅警总人数按该公安派出所核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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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人数的2倍进行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16m2,纳入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中。
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调解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寝室的数量根据公安派出所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51以上 31-50 21-30 11-20 5-10 房屋建筑面积(m2) 3232 2172-3150 1542-2090 907-1460 420-790 注:1.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名民警另增加12m2。
2.一类派出所每增加1名民警面积增加32m2。
3.协警数超过民警数2倍的,每增加1名协警面积增加16m2。 4.有关功能用房超过1个的,需增加相应标准的建筑面积。 六、公安派出所建设过程中的局部调整
1.民警编制人数较少的第四类、第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用房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对用房项目作适当调整。
2.办公用房中的询问室、党员活动室、陈列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它办公用房合并设置。
3.武器警械室可以根据用房条件设置到办事区域。 4.人身安全检查室、候问室、等候室、辨认室、醒酒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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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它办案用房合并设置。
5.监控室、户籍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调解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监控室、调解室可以根据用房条件设置到办公区域。
6.为便于综合指挥调度,有条件的地方,监控室可以和值班室放在一起。
7.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内部职工和办事群众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地等。
七、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外观标识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规范》要求执行。武器警械库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
八、边防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请各地在今后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中按通知要求执行。
省发改委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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