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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法[2017]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
定》的通知 (黑建法〔2017〕7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住建系统归口单位、农垦总局住建局、森工总局住建局: 为更好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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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建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市(区)、县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文书。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全程动态记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2 / 3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
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通过全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配合参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省住建厅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对行政执法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各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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