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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穗工信规字[2017]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
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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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2015〕6号)的实施情况,我市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
(一)凡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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