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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451-2014
国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和 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及其智能电子设备能力描述文件(ICD文件)管理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可靠性和运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失步解列装置、频率电压紧急控制装置、备用电源自投装置)、故障录波器及其二次回路设备(含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并网电厂和大用户的母线保护、线路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过电压及远方就地判别保护等涉及电网安全的软件及ICD文件版本管理,应纳入相应调控中心的统一管理范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调中心是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总体负责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专业检测工作; (二)受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及ICD文件书面升级申请,并组织进行论证;
(三)检查和考核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中国电科院职责如下:
(一)负责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专业检测具体实施; (二)发布专业检测合格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及ICD文件版本。
第七条 各级调控中心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调度范围内新投和改造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采用经国调中心组织的专业检测合格版本;
(二)负责调度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档案管理;
(三)受理调度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及ICD文件临时更改申请。
第八条 各级运维检修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工程验收阶段和运行维护阶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核查;
(二)负责维护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档案管理;
(三)向调控中心报送新投和改造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
第三章 入网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司系统使用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及其ICD文件,应通过公司组织的专业检测及ICD模型工程应用标准化检测。
第十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及其ICD文件的版本应包含版本号、校验码(含数字签名)和程序生成时间等完整版本信息。校验码发生变化时,版本号应对应进行改变。
第十一条 一侧为智能变电站一侧为常规变电站或两侧均为智能变电站的线路,两侧纵联保护装置型号及软件版本不一致时,应经国调中心组织的专业检测合格,确认两侧对应关系。
第四章 投运与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及改造工程应采用经国调中心组织的专业
检测合格并发布的最新软件及匹配的ICD文件版本。设计单位应按照经国调中心组织的专业检测合格并发布的软件及ICD文件版本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设备厂家供货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经国调中心组织的专业检测合格并发布的软件版本和ICD文件版本。
第十四条 工程调试单位应在调试阶段进行软件版本核查工作,保证投运软件及ICD文件为经国调中心组织的专业检测合格版本。
第十五条 各级运维检修单位在工程验收阶段应对软件版本进行核查,确认投运软件版本为经国调中心组织的专业检测合格版本,并将现场核查结果报相应调控中心。
第十六条 各级调控中心下发的保护定值通知单中应包含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信息,运维检修单位在执行保护定值通知单时应核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软件版本。
第十七条 同一线路两侧纵联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应保证其对应关系。两侧均为常规变电站时,两侧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应保持一致;一侧为智能变电站一侧为常规变电站时,两侧保护装置型号与软件版本应满足对应关系要求;两侧均为智能变电站时,两侧保护装置型号、软件版本及其ICD文件应尽可能保持一致,不能保持一致时,应满足对应关系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3/2接线方式,同一串断路器应采用相同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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