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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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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产品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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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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