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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办文〔2010〕33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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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鹤政办文?2010?3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

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政法?2010?36号)的要求,2006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需要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换发。为切实做好我市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1 —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维护了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随着近几年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两证”的换发条件

(一)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在单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本人在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之内;有良好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未受撤职、开除、辞退等处分。

(二)申请《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经验和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市政府、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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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县区政府办公室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市政府、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市政府、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两证”换发工作由该系统的省级部门组织实施,不参加我市的“两证”培训考试和换发工作。

三、培训考试

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考试。参加培训考试的范围具体包括本次拟换证的现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拟申请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未持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不予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综合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培训考试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分级组织实施,于9月20日前完成。综合法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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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学时。考试实行闭卷方式,考试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专业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各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系统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安排进行。

培训考试结束后,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分别将本县区的综合法律培训考试情况、本系统的专业法律培训考试情况于9月2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培训情况包括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授课老师,考试情况包括考试样卷、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成绩单,以上材料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需参加综合法律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制成纸质和电子文档(Word格式),于8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综合法律培训考试的具体内容、时间等安排,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

四、“两证”的换发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信息核对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需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持证条件的人员不得申请换证。资格审查后,以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hnfzw.gov.cn)已经公布的执法人员信息为基础,将网站上“执法人员查询”系统查询出的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区分保留、变更、删除三类,按照查询结果的排序,填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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