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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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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22:24:00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黄河市人民检察院:

黄河市泉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王香秀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构不成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王香秀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无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侦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是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而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与被害人均在路南刘屯旧货市场摊位卖自行车,曾多次因生意问题发生过口角。2007年7月3日18时许,在本市复兴路13路站点,被害人赵四、其妻张丽英、其子赵玉田前来挑衅。赵玉田率先动手,赵四也随即动手,一家人上前连踢带打,王香秀当时多次阻拦无效。在此过程中李大国一直没有还手。在李大国反抗无能之时,不得已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

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⑴赵家一家三口先前来挑衅,李大国开始一直没有理睬,并不想纠缠。 ⑵据李大国邻居朋友家人所述,李大国性格一向宽厚,不愿与人结怨。 ⑶若李大国有杀人故意,他早在被打倒之前就有杀人的机会而不至于躲避。 ⑷李大国杀人时并未注意到扎到哪里,也没意识到赵玉田伤势十分严重至于死亡。

李大国拿弹簧刀捅人的行为是防卫:

⑴赵家三人蓄谋殴打李大国,李大国避开。这一次是特地跑过来殴打被告的。 ⑵赵家三人包抄无故殴打李大国及其妻子二人。从证人证言来看,赵四和其 子赵玉田当天无故辱骂李大国王香秀,随后又率先动手,并且用锐利的混凝土块敲打李大国的头部。

⑶李大国当时在斗殴中处于劣势。当时李大国被团团围住,还要保护自己妻 子。.公民无辜遭人殴打,我们不能要求被殴打的公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⑷在这种环境中三人打两人。在这种情况下,李大国无疑感到生命、健康受到很大的威胁,恐惧心理油然而生。此时,拿出随身带的刀子自卫还击,这是正常人的做法,是生物的本能。李大国原供述中多次提到,他被打蒙了,对方冲上来打他,他才晃刀子或刺。

⑸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大国的行为符合“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防卫过当条件。

2. 犯罪嫌疑人王香秀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 2、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中;3、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王香秀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王香秀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不予赘述。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王香秀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四个条件。

⑴关于张丽英侵害行为的非法性,

关于张丽英等人侵害行为的非法性的证据是非常充分确凿的。张丽英边拽边抢王香秀的包。张丽英母子有一个按着王香秀的肩,另一个用脚踹王香秀肚子一脚,踹王香秀右边的太阳穴一脚,踹王香秀右腿几脚。张丽英行为的非法性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不会因张丽英受伤而改变的。

⑵王香秀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恰如其时,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证据证明,张丽英动手,他的儿子赵玉田也随后前来帮助。王香秀正是此时一人挡不住两个人攻击的情急之下进行了防卫行为。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张丽英等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正是由于张丽英以及其子两人对王香秀的攻击,身单力薄的王香秀才在情急之下,顺手进行还击。这个事实充分说明,王香秀进行的有效防卫行为不是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完结之后。而是恰如其时,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

越演越烈的进行中,迫不得已抓起了工具进行防卫。

⑶关于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的证据清楚的证明王香秀用硬板进行防卫的行为显然是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为了达到自己的人身不再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的目而实施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⑷关于王香秀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是,防卫的损害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所谓适度。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下,防卫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小于、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和后果。而本案中在王香秀遭受壮年女性和男性青年合力围攻的情形下怎样进行有利的防卫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事实证明自己的拳头已无法制止,只有借助于身旁的工具来进行制止,而在当时的情形下不允许王香秀来考虑选择何种工具、用何种方式来进行防卫。完全是出于身体的本能加之条件反射在紧急中顺手摸起了离自己最近的东西进行反抗,并有效的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保护了自己的人身不受更大的伤害。

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抓获材料。

1.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夸大或虚构某些关键事实情节,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判断。

2.从目前我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及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故意杀人。伤害罪。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及本辩护律师本次提交的会见笔录和证据,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李大国防卫过当,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王香秀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李大国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王香秀应认定为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附:

1.会见笔录一份; 2.情况反映一份; 3.证人证言四份。 以上证据均为原件。 此致

黄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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