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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淀而完善。它是人从精神上把握世界、改造世界的方式之一,是人类认识美、创造美的活动以及这种活动的内化,确立和深化了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丰富和发展了人的本质力量,培育了人的审美意识和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审美活动 即“审美”。
审美实践 亦称“美的实践”。人有目的地欣赏美、创造美的实际活动、行为及其过程。包括人类历时性的和共时性的实践,是人的社会实践的组成部分,人从精神上把握世界、改造世界的特殊方式。它为主体创造对象,也为对象创造主体。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受社会实践的制约,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内容。它以一定事物的审美特性为对象和出发点,以一定的审美目的、需要为内驱力,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将审美的精神需求转化为审美、创造美的意志行为,在认识美、创造美、发展美的过程中,自由地实现自己的审美理想,使对象人化,人的本质对象化,人在对象中发现、确证自己。因此,审美实践的过程,是人认识、改造对象和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过程。
审美欣赏 主体对客体进行感受、体验、鉴别、评判和再创造的审美心理活动过程。与一般认识的心理过程有别,主要是形象思维过程,目的是为了在审美认知中获得情感愉悦。它从对具体形象进行直觉开始,经过分析、判断、体验、品味和联想、想像、情感活动,达到客体与主体的融合一致。中国古代多用“品味”来比喻审美欣赏。因主客观条件的差异,审美欣赏有直觉型、理智型、情感型等多种类型。一个时代的审美欣赏爱好和趣味,既影响个人的审美取向,又对该时代的文艺创作具有极大的影响,并影响到文艺批评,可以促使一代文风的形成与发展。
审美观照 即“观照”。
观照 美学用语。亦称“观审”。又称“审美观照”。与“审美”相通。是“审美”概念的前身。古希腊柏拉图认为天才处于迷狂状态,回忆起上界的美本身,才能对理念的美进行观照,获得美感。古罗马普洛提诺认为只有凭心灵的“观照能力”才能把握美。文艺复兴后,观照一词逐渐被“审美”、“观赏”、“欣赏”等概念所代替,但仍有一些美学家用“观照”来论审美,或与“审美”等概念互用。参见“审美”。
静观 亦称“观照”。与“动观”相对。原意为注视、沉思、期望。审美中引申为不受旁物干扰,不囿于功利需求的无所为而为地凝视、观照审美对象的审美态度和心理活动方式。
动观 以我观物、有所为而为的审美观照方式。与“静观”相对。强调人在审美时契入客体,使客体的一切方面均是体情感、个性、思想、意志、理想的综合表现。语出王国维:“无我之境,人惟于静中得之。有我之境,于由动之静时得之。故一优美,一宏壮也”(《人间词话》)。这种审美方式尊重创作和审美主体的能动性,强调审美的主观性和情感性,是对叔本华“静观”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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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发展。
审美关系 “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的简称。人在审美实践中与客体发生的审美、创造美的关系。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俄国车尔尼雪夫斯基。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是人从审美上把握世界、改造世界的关系,是美学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包括人同审美对象的实践关系,人的意识与客观事物审美特性的关系,人反作用于客观现实、创造美、发展美的关系。它同人与现实的政治、经济、伦理关系,认识、改造关系,意志、情感关系等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它由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客体具备的审美特性是它形成的客观基础,主体的审美实践、审美需要、审美创造美的能力是它形成的主观条件。人对艺术的审美关系是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的集中体现。人对自然、社会的审美关系是人对艺术的审美关系的前提。在审美关系中,客体制约着主体,主体又发挥着能动性,不断发现、改造客体,使审美对象具有人的社会的内容,渗透进人的思想、情感、意志、智慧,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审美关系的实质是人对现实世界的精神把握和对自己的本质力量的肯定;其内涵是人对现实的理智认识关系、意志伦理关系及情感体验关系的统一。它在人类历史中有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是在人的社会实践、审美创造美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实践产生审美的需要,沟通人与客体美的联系,锻铸人的审美、创造美的能力,使人从审美上认识客体,改造客体,从而使客体成为审美的客体,主体成为审美的主体。
审美对象 亦称“审美客体”。被主体认识、欣赏、体验、评判、改造的具有审美特质的客观事物。与“审美主体”相对。与审美主体相互作用构成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审美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形象性、丰富性、独特性、感染性或美的潜能的事物。凡与人确立了特定的审美关系,被人审美地把握,激起人审美意识活动的事物,都是人的审美对象。其领域包括具体的感性的自然物、社会物和艺术,其中最主要的是艺术。其形态包括具有优美、壮美、丑、崇高、悲剧性、喜剧性等审美特性的事物。它是事物自然性、物质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只相对人而存在,只能被人所发现和把握,在人的实践中产生,并随着人的实践和审美意识的发展而发展。它在人的实践中与人发生审美关系;经过人的审美心理结构的中介,被人发现、认识、选择,并被按照美的规律和人的需要改造、创新。只有被人审美地把握,引起人的审美感知、联想、想像和情感活动,溶入人的思想、情感、意志、个性,具有社会的内容,成为人化的自然,才能激起人的审美感受和审美评价。它是激起人的审美意识的客观基础和美感的源泉,制约着人的审美态度和审美创造,而人的审美实践、审美意识、审美创造又使对象向人生成,成为人的审美的对象,并推动审美对象的发展。
审美客体 即“审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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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形态 审美活动和审美创造中直观、复现自身所形成的感性形式和存在状态。与“审美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美范畴是对各种与美有关的范畴的逻辑设定,除美、丑等形态、范畴外,还包括美感、丑感等审美感受。审美形态既包含了美、丑等范畴(但不包括美感、丑感等主观感受),又广义地指自然美、社会美、艺术美三大审美领域以及各领域中的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形态。人在审美实践中与广袤世界构成特定的审美关系,不仅从各种各类对象中直观自身,而且从他创造的繁富世界中复现自我,从而形成多种多样、不同层次的审美形态。它是人对这种人生境界的感性形式、存在状态进行概括、归类的结果。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对审美形态有不同的概括和展示。
审美特性 亦称“审美特质”。事物所具有的能唤起人美感的性质、特征。在对象与主体的相互作用中被人发现和感知。是对象的自然性与社会性、客体性与主体性的统一中所构成的具有审美价值的特质。包括对象的具象性、可知性、生动性、独特性、创造性、新颖性、发展性以及能唤起人想像活动、情感活动、意志活动、创造活动和美感愉悦等等的性质、特征。
审美主体 认识、欣赏、评判审美对象和创造美的社会的人。包括群体和个体。与“审美客体”相对。与审美客体相互作用构成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审美主体是实践的、社会的、富于创造性的主体,是使对象成为审美对象的条件,审美对象只是对人才存在,只有人才不仅具有物质的、生理的需要,而且有精神的、审美的需要,有审美、创造美的能力和意志行为。审美主体是长期生活实践、审美实践和学习、教育的结果,遗传也为主体提供了审美的生理条件,历史地积淀了一定的感觉力。人在实践中反映、认识、接受、改造客观世界,把握对象与人的联系,建构、积淀一定的审美心理结构,逐步根据事物的规律和自己的愿望进行自由的能动的创造,使人从动物的人、物质的人变成社会的人、审美的人,使审美创造美具有了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实践为主体创造了对象,也为对象创造了主体。审美主体历史地存在着复杂性、发展性,不同主体有着不同或相同、相似的审美观念、意志行为和审美个性。审美主体受客体的制约,又决定着对象的审美性质,不断创造美、发展美,使审美客体不断丰富化。
审美观 亦称“审美观念”。主体对美、审美、创造美所持的相对稳定的总体观念和指导思想。是世界观、价值观和审美意识的组成部分。包括美的生成观、发展观、本质观、创造观,审美的实践观、历史观、价值观、政治伦理观、享乐观以及艺术观、美育观等等。它既在对前人审美观念的批判继承、借鉴、吸收基础上,经过观念同化、顺应和分析、综合、改造以后而确立,又在审美实践中不断概括、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审美经验,并自觉或不自觉地上升为理论而形成、发展。与人的哲学观、价值观、人生观、社会观、历史观、政治观、伦理观、艺术观、宗教观、自然观等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具有深层的社会内容。不同时代、民族、阶级的人和各人的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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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既有继承性、稳定性、共同性,又有发展性、差异性、对立性和个性。审美观有正讹、偏全、深浅之分,正确反映对象的审美特性和发展规律以及美的创造规律的是正确的审美观念。审美观念有可塑性、自调性和能动性,人可以在实践和学习中自觉地调节、改造、充实自己的审美观念。它一旦形成和系统化以后,又制约着人的审美选择、感受、判断、情趣、理想、能力,并且指导人自觉地从事审美和创造美的实践。审美观念的界定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即总体美学观,狭义的即审美的观点。
审美经验 亦称“美感经验”。主体感受、体验、创造美的经验。审美意识的组成部分。审美经验在人的生活实践、审美实践中产生,随着对象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并由对象、实践检验这种经验的真实性、可靠性。人在一系列反复的审美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审美记忆、知识、方法,自觉或不自觉地概括为直接经验,并将之同在学习、训练、借鉴中获得的间接经验、间接知识统一起来,才逐步构筑起较系统的审美经验。审美经验既是事物美的结构和实践结构内化的产物,又是主体内省、概括的结果;既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又有个人的个性特征。它有不同的深广度,感官直接接触审美对象所形成的未经理智概括的经验是感性经验;主体在反复实践中积累起来并经过理性概括的和在教育中积淀起来的具有理性内容的经验是理性经验。审美经验是形成审美感受、体验、评价的主观条件,是审美能力、观念、情趣的内在成因和表现,直接制约着审美的感受、体验、联想、想像、判断、理解的灵敏度、深广度,影响着审美的选择和美的创造。
审美态度 人对审美对象和对审美活动本身所持的态度。对于审美对象有肯定与否定,介入与旁观,限于接受与重于创造等态度;对于审美活动有积极与消极,重理智与重情感等态度。它受到时间、地点、环境、对象与主体的关系等客观条件的影响,更受到各人主观的心理因素,如审美观点、能力、需要和情绪等的影响。因态度不同,不同的人对于同样的审美对象会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审美反应。
审美感受 主体对事物审美特性的直感、选择、判断所形成的感知、体验、接受和灵魂震动。包括对美、丑、崇高、悲剧性、喜剧性、幽默、怪诞等的审美的感知、接受。它是审美活动的结果和审美创造的前提。
审美理想 亦称“美的理想”、“美学理想”。人期待、憧憬和追求的最高的境界。是人的社会理想的组成部分。审美理想是在人的生活实践、审美实践、艺术实践中产生的,是依照美和艺术的发展规律对更完满的美和艺术的追求、期待。它受人的生活理想和世界观的制约,具有特定时代的社会历史内容。艺术家在艺术中通过生动的艺术形象展现他们的审美理想。审美理想对人的审美活动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往往作为人衡量事物美丑的最高标准。它还构成人的一种心理动力,促成人的意志行为,推动人将理想与美的规律统一起来去创造美、克服丑,从而改造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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