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TBT 1500.3-2009 接发列车作业 第3部分 单双线半自动闭塞集中联锁(设信号员)(非正式版)
TB TB/T 1500.3—2009 代替TB/T 150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接发列车作业
第3部分:单双线半自动闭塞集中联锁
(设信号员)
Operation of receiving and departing trains
Part3:On single and double lines with semi-auto-blocking and
centralized interlocking (with signalman)
2009-02-12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TB/T 1500.3—2009
目 次
前 言 ····················································································································· 1 范 围 ················································································································ 1 2 接发列车作业程序图 ································································································ 1 3 接发列车作业程序及技术要求 ···················································································· 2
I
TB/T 1500.3—2009
前 言
TB/T 1500《接发列车作业》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双线自动闭塞集中联锁(设信号员); ——第2部分:双线自动闭塞集中联锁(未设信号员; ——第3部分:单双线半自动闭塞集中联锁(设信号员); ——第4部分:单双线半自动闭塞集中联锁(未设信号员); ——第5部分:单双线半自动闭塞色灯电锁器联锁; ——第6部分:单双线电话闭塞无联锁;
——第7部分:单线自动站间闭塞集中联锁(设信号员); ——第8部分:单线自动站间闭塞集中联锁(未设信号员)。
本部分为TB/T1500的第3部分,本部分代替TB/T 1502—2003《单双线半自动闭塞集中联锁(设
信号员)接发列车作业标准》。
本部分与TB/T 1502—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3.1、3.2中的“岗位作业技术要求”:
——为重点突出车次,在车次与股道、时间等数字间增加“、”予以间隔,如“×(次)、×道发车”、“×(次)、(×点)×(分)开”;
——精简了接车和发车开放信号的内容(2003版3.1项目5和3.2项目3),具体 “眼看、手指”的动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版3.3.3条);
——将“列车有异状时一并报告”,以及“列车有异状时一并报告。始发列车应报告列车编组简报、机车号码、司机和运转车长姓名或代号及晚点原因,摘挂列车应报告摘挂辆数”内容(2003版3.1项目10,3.2项目8)放入有关规定(本版3.3.9和3.3.10条);
——增加了车站值班员通知信号员、助理值班员和接车站、发车站时“并听取复诵”内容(本版3.1、3.2);
——增加了“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内容(本版3.2项目6)。 ——3.1、3.2中的“说明事项”:
——车站值班员“填写《行车日志》”时,增加了“使用计算机报点系统时,填记‘电子《行车日
II
TB/T 1500.3—2009
志》’”(本版);
——增加了“使用计算机报点系统时,通过系统报点”内容(本版3.1项目10、3.2项目8); ——取消了“助理值班员是否填写占线板(簿),由车站自定(以下同)”(2003版3.1项目2); ——取消了“车站值班员不能从设备上确认时,由信号员(长)再次确认正确后向车站值班员报告”(2003版3.1项目5和3.2项目3);
——将“监视列车运行时,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内容(2003版3.1项目8、3.2项目7)放入有关内容中(本版3.3.9条);
——将“遇有超长、超限列车,单机挂车及列尾装置灯光熄灭的列车,应通知接车站”内容(2003版3.2项目2)放入有关规定(本版3.3.6条);
——增加了“动车组发车时,无此(×)项作业”(本版3.2项目5、6)。 ——3.3有关规定:
——取消了“使用计算机联锁设备的车站,按《站细》规定执行” 3.3.6条(2003版) ;补充了使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开放信号时“点击”、“计算机联锁设备为鼠标箭头或光电笔对准应确认的按钮”的内容(本版3.3.3条);
——增加了“动车×(次)”等内容(本版3.3.2条); ——增加了有关规定内容(本版3.3.6、3.3.8—3.3.10条);
——增加了“使用无线传送系统传送各种行车凭证时,有关输入、核对、传送、接收等办法由铁路局规定”(本版3.3.4条)。
本部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铁道部运输局。
本部分起草人:方晨、陈忠、廖文胜、徐伟、林昌忠、何毅。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TB/T1502—1984;
——TB/T1502—1992; ——TB/T1502—2003。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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