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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竣工的道路和铁路的中线水平位置偏移在30厘米以内,干道级以上(含干道级)城市道路中线水平位置偏移的指标可适当放宽。
3.2市政管线设施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2.1
3.2.2已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敷设完毕。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验收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
3.2.3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3.2.4竣工的管线架空塔杆的水平定位或者地下管线的空间定位分别偏差在50厘米、20厘米以内,且其偏差不影响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
3.3道路系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应当按城市测量规范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测绘道路、公路、桥梁的高程、中线坐标、宽度,转弯半径等要素,测绘竣工后的地形图和周边附着物;管线规划验收测量应当准确测量管线的规格、平面位置和标高。
建设工程与报建审批要求不相符合的,应当在测绘图上标明不相符合的部分。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3.4
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参照本篇第二节有关规定办理。
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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