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14〕38号)
第六章 资格证章管理
第四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对专业级别进行标识。
无“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专业及“编制”字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编审”字样。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省级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遗失登记申请后,提交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省级相关媒体刊登的遗失启事; (三)未遗失的资格证书或专用章; (四)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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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 4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三)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四)4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七)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个人自愿申请注销资格书和专用章的,申请人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注销申请后,本人提交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一)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销登记申请
表》; (二)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四十六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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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四十八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四十九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专用章;
(三)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
(五)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六)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八)超越资格等级范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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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省造价工程师网站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第五十三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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