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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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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3 21:06:32

4.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即第85-91条

的规定,唯独第86条的物件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共计6个条文。

【例】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18,单选)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见《侵权责任法》第77条)。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79-80条的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具体列举而言:

第32条: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34条: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34-35条: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第41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48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65条(以及整个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69条(以及整个第九章):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第78条(以及整个第十章,第81条的动物园的动物侵权除外):饲养动物侵权;

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损害责任。

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也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加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只有第79-80条。

【相对无过错责任】第78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公平补偿规则及其适用 (1)我国现行法规定 基本规定有二: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具体适用的情形规定有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堆放人能够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

《民法通则意见》第156条: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下紧急避险致人损害,避险行为并无不当的。

(2)含义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3)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00-2-49,多选) 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1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例2】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03-3-48,多选)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例3】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02-3-7,单选)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结论:是公平补偿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三)免责事由

1. 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错)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依一定的标准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 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13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效力:

加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第26条的“减轻”应作扩张解释、广义理解)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范围:

(1)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此场合下,过失相抵均可以适用,此时的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侵权人责任被减轻的幅度越大。

(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仅限于受害人有“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且只能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而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如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则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更勿论免除责任的理由。结合《侵权责任法》第78条(废止《民法通则》第127条),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下的适用情形,举例说明:

(1)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 (2)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减轻责任; (3)由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责。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 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99-2-3,单选)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2. 受害人的故意 【 受害人的故意】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具有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按照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也适用于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但可能不适用于个别采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的场合,如79-80条规定。

具体而言,在分则规定的下述无过错责任情形适用:

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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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可以减轻前者的责任。

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78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第三人的原因

【第三人的原因】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原因,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而无论第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其特征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

免责效力:

具体到分则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28条关于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条款,但在一些分则的特别规定里,第三人的原因并不作为免责事由,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导致加害人完全免责(典型如第86条第2款)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2款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除第86条第2款之外,还有:第4章特殊主体侵权;第6章机动车损害;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86条第1款之外的第11章。

(2) 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典型有3个条文)

也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加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加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实际上是在加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个不真正连带之债。包括:

第七章 医疗损害赔偿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加害人不能免责(典型有2个条文)

还有的规定第三人并不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样一来,第三人的原因并不作为免责事由。包括: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6条第1款:物件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第三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再向第三人追偿。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既适用于采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采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情形,同时也适用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118条)。但在特别法或者特别规定的某一情形下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之,也即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比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不可抗力并不当然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5.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略。

6. 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免责效果分解为:

(1)险情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人承担责任。

举例:甲路过乙村,丙在捅路边一棵大树的马蜂窝,被惹急的马蜂群起攻甲,甲急中生智躲至另一行人戊的身后,戊被严重蛰伤。问:戊的受伤由谁负责? 答:丙。

(2)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上述两种情形下,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共同侵权责任 (一)分类体系

①共同故意行为

(1)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②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主观共同侵权) ③共同过失行为

广义共同 ④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 (2)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3)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人分别侵权(客观共

同侵权)

上述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6种具体形态,一一举例示之。

【例1】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例2】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

【例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社未尽审查义务,只是觉得该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便予以转载。

【例4】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我要要。”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0元。

【例5】共同危险行为:甲乙相约一起去打猎,看见远处的一个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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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改变第148条的规定:

1.在受教唆、帮助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场合,由原来的单独责任,变为原则上的单独责任与例外的按份责任;

2. 在受教唆、帮助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场合,由原来的连带责任,变为原则上的单独责任与例外的按份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 定义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但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即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举证无过失),可予免责。

2. 构成要件

(1)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每一人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每一人的行为客观上都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危险性的性质与指向是相同的。 (2)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3)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3. 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分别侵权行为的区别 二者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如前所述,在效力上的区别也很明显: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分别侵权行为,实属“多因一果”的情形,各个侵权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4. 与不明高空抛物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不明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存在极大类似性,但区别亦十分明显:

(1)没有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且都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即抛物行为;

(2)免责事由也不一样:不明高空抛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比如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建筑物中或未实物同时开枪,枪响,前去一看,一个割草的老人痛苦地躺在地上,心脏处中一弹,当即死亡。法医验尸证明,甲乙任何一人都可能打中,但究竟是谁打中的,始终不能确定。

【例6】原因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甲乙相约一起去打猎,看见远处的一个猎物同时开枪,枪响,前去一看,一个割草的老人痛苦地躺在地上,心脏处中两弹,当即死亡。法医验尸证明,其中任何一弹都足以当即致命。

(二)关于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

民通意见14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施抛物行为,或者指明具体侵权人;而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损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指明其他共同危险人所致。 (3) 责任不一样。前者是补偿责任,后者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 【原因力竞合】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因力并合】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重大不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可能不构成。如何区分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分类思路,是就数人的分别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之间的结合方式不同而进行分类,若为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间接结合”成为关键。应注意者,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后果是否构成直接结合。这一思路不乏新意,但老实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清楚的区分,这是这一立法技术的弊病。

《侵权责任法》另辟蹊径,从数人分别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角度进行区分。也就是说,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引起定性上的截然区别:

(1)若为原因竞合,也即任何一个加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的,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此类行为又被称为“行为关联的侵权”或“客观共同侵权”。从原因力的角度,又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行为特征可以概括为:

——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

——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 (2)若为原因结合,则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原因结合”以及与“原因竞合“的区别成为关键:任何一个加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而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或者各个加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的后果。从原因力的角度,又称为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特征可概括如下:

——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作为损害后果的原因,数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数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后果,即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例1】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06-3-65,多选)

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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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1999-2-12,单选)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九、四大权利体系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特点是:

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3.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

4.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5.具有排他效力,故又称绝对权。

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比如两个人就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就需要其中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法律上的归属。支配权受侵害的,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侵害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请求赔偿。此时,支配权就是该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债权是私密的。 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4.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

2.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上述几个请求权中,最有司考价值的是前三个,其许多区

别中最重要的是:

与时效期间的适用关系不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

效期间与除斥期间,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三)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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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即第85-91条的规定,唯独第86条的物件倒塌采用无过错责任的除外,共计6个条文。 【例】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18,单选)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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