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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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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4 13:51:09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2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

—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臵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

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或者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

(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业主大会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业

—2—

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要求)

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可书面出具情况说明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以及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备案,并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原收费标准不变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三)物业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3—

(五)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六)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 第九条 (招投标信息公开)

市房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以下信息: (一)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

(二)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备案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

(二)物业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臵单》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承诺书》; (六)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除提交前款所述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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