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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1.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2.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3. 租赁标准:
现甲方愿意出租及乙方愿意承租北京市 的房 屋及其设施(家私、电器)作 用途,面积为 平方米。
4. 租赁期:
4. 1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 4.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及设施,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议续租事宜。
5. 租金:
5. 1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
5. 2房租支付方式为 付,必须于付款期满前 日付清,如乙方过期未付,须按日加租金0.5%滞纳金,超过十五天未付视作自动退租并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5. 3在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押金不予调整。
6. 押金:
6.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付 个月房屋租金作为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本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在结清所有费用后(水、电、煤气、电话费) 甲方应将押金全部退还。
6. 2乙方如在租赁期内终止租约,押金不予退还。
7. 其他费用:
7. 1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有水、电、煤气按单缴付。 7. 2乙方所有电话按电讯局收费标准,并按单缴付。 7. 3物业费由 支付。 7. 4空调及取暖费由 支付。
8. 出租人的责任:
8. 1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因客观因素中途将房屋收回,甲方除退还剩余房款外,交纳壹个月的房租作为补偿金。
8. 2租赁房屋内各项设施如上下水,暖气等设施损坏,甲方有义务与该物业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进行修缮处理,保障乙方正常居住。
9. 承租人的责任:
9. 1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转让其所租房屋,私自转让无效。 9. 2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负责赔偿。 9. 3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储藏违法物品或危险物品。
9. 4在房内现有的装修和设施之外,乙方如要增加设施或其它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租赁期满必须恢复原状,并承担其费用,经甲方验收认可后返还甲方。
10. 争议的解决:
凡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大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中国有关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协调。
11. 其它:
11.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另行补充,本合同及一切补充条款均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 补充条款:
13. 室内配置:
家电类(甲方提供) 电视 冰箱 洗衣机 微波炉 饮水机 DVD 空调
家具类(甲方提供) 双人床 单人床 衣柜 沙发 电视柜 茶几 餐桌 椅子 鞋柜 书架 床头柜 台灯 水表(字)
电表(字) 煤气(字) 电表卡及钥匙 大门钥匙(把)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电话: 电话:
付款次数 押 金 第一次付款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第五次付款 第六次付款 第七次付款 第八次付款 第九次付款 第十次付款 第十一次付款 第十二次付款
起止日期 付款金额 收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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