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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司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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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20:07:08

由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意见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可直接取消其重要等级认定。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如有新增、变更、销户的,营销部应在每月30日前,通报发展、运检、安监、调控、电科院供电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班组,并报备省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变更的电力重要电力用户营销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供电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的新增、变更、销户情况报送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经贸部门,并由各直管供电单位汇总后,正式函报省公司营销部(格式参见附录表2.5)。由省公司营销部统一报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点第(一)款“供电电源配置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资源条件、供电条件限制无法按重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配置相应供电电源的,应由各单位按《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要求报批。

第三十八条 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有特别要求的,在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规章、规程后,供电企业可按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制定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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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管理要求 1.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安全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点第(二)、(三)款执行。

2.各单位用电检查人员应在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完整登记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台帐。

第六节 重要电力用户业扩管理

第四十条 为提高对重要电力用户服务水平,各单位应设立大客户经理跟踪、协调重要电力用户业扩流程各环节业务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制定相应的供电方案。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方案应由运检部、发展部、营销部、调控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由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工程,由大客户经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各单位应确保新装重要电力用户不带安全隐患接入电网。

第四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在竣工检验合格,并完成《供用电合同》、《双电源(自备电源)协议》等相关协议签订后方可送电。

第四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按照《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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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扎实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侧电网责任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1. 对存在的电网责任隐患,由各单位运检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逐条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资金、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 对尚无法整改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各单位运检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做好事故预想及供电中断应急预案,在告知相关用户的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和福建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标准、规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加强电网、用户应急预案的衔接,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运检部、调控中心应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公司安监部、营销部正式函报本单位及本地区二级供电单位、县公司供电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排查无电网责任隐患的,应实行“零报告”(格式参见附录表2.5)。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营销部、运检部、调控中心应建立常态沟通机制,滚动修订各部门存档的重要电力客户清册,确保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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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清册一致性。

第八节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要求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为每户重要电力用户配备两名责任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其用户侧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原则上,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安全检查服务的两名用电检查人员均应为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员。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三个月至少一次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周期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做到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到位率100%。并应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用电安全检查服务。

第五十二条 鉴于煤矿行业供用电安全的重要性,对年产六万吨以下煤矿的供用电安全服务应视同重要电力用户。

第五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隐患管理

1. 对存在的用户责任用电安全隐患,用电检查员应向用户书面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请客户指定签收人或双方约定的签收人签收,每次告知均应含未整改的全部用户责任隐患或缺陷;对因签收人无法签收或客户拒签的,应采用邮寄、公证等方式送达,切实做到通知、督导到位率100%,。

2. 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的用户责任重大安全隐患,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正式函报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福建电监办,提请政府部门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同时,抄送省公司营销部和安监部。地市电业局函报的内容应含所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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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意见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可直接取消其重要等级认定。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如有新增、变更、销户的,营销部应在每月30日前,通报发展、运检、安监、调控、电科院供电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班组,并报备省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变更的电力重要电力用户营销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供电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的新增、变更、销户情况报送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经贸部门,并由各直管供电单位汇总后,正式函报省公司营销部(格式参见附录表2.5)。由省公司营销部统一报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点第(一)款“供电电源配置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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