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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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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7 21:01:26

案例题

1、我国大陆某工厂与台湾Ts公司以FOB SHANGHAI成交一批化肥,台商即以CFR Labuan转手给马来西亚F公司。试分析台商为什么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台商有可能是为了简化向马来西亚F公司交货的手续,或由于台商与马来西亚公司合同规定运费由台商负责,但台商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工厂。对于台商的这种做法,出口工厂可在以下情况下接受:(1)台商将运费汇交给出口工厂(2)台商将运费直接付给船运公司(3)在信用证中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2、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答:开证银行拒付在法律上看没有依据。首先,根据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我出口公司三月份装运145吨,在合同规定的数量机动幅度以内;其次,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以及发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出口公司如在青岛、烟台各装70公吨和75公吨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3、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湿毁(3)追偿答:(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4、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可以拒赔。FOB的风险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在货物在装上船前的风险都应该由卖方承担,而卖方并未投保,因此,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保险货物受损发生在货物装上船之前,此时买方对该货物尚未取得所有权,因此买方不拥有可保权益,所以买方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尽管保险单内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也可对买方拒赔。

5、天津某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商人,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 你认为天津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

答:出口商应通过托收银行(中国银行)向代收行要求付款。因为代收行在委托人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借给进口商提货,违反托收委托中的付款条件,所以代收行应向托收行承担付款责任。

6、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为什么? 答:不能拒绝退款。理由如下:(1)L/C业务是纯单据买卖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对货物真实情况不予负责(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叫诶开证申请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7、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遭到银行拒付,为什么? 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8、我国A公司以CIF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试问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为什么?

答:1.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2.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3.第三种情况应向 保险 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9、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 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答:(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履行完全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取变更合同的方法,减少另一方的损失。本案例中我方公司所出口商品确因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尚不至于完全不能履行合同。我方只能要求延期交货,不能免除交货责任。(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本案例中卖方的延迟交货时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卖方可以免除相关的损害赔偿恶人。 10、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A公司提出的第(1)(3)(4)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第(2)项不合理。理由: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方,且合同中未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应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两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11、我国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问:合同是否答: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以撤销的,例如当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本案例中,我方的邀请发盘中已告知询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德方发盘后,我方又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计算标价,并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在此情况下已经成立,德方不能撤销。

12、我国某公司向英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 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是如何裁决

答: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双方的恢复修改了争端的解决方法,构成了实质性变更原发盘,属于还盘。除非我公司对此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确认,否则交易不能达成。 13、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答:合同成立。A商的回电“你方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是对包装条件的修改,属于对我公司发盘的非实质性变更。对于这种有条件的接受,除非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有效接受。而此时,我公司已经开始着手备货履约,即以实际行动表示确认对方接受的有效性,合同已经成立。

14、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期不迟于2013年4月30日 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

答:银行不能接受该单据,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的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而本案例中,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而海运提单的装船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保单的日期迟于提单的日期,故银行不能接受。

15、我国某公司向瑞典某公司出口电脑,分多批交付,付款条件均为L/C即期,第一批 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首先应明确该合同应适用《公约》,因为合同双方营业场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2)该合同未分批交货合同,根据《公约》第73条规定,买方无权以第二批与合同不符为理由而解除以后各批的交货,因为各批交货不是依存的,买方也不能据此断定今后各批交货都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的事情。(3)外商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对中方多次催开信用证置之不理,已构成根本违约,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6、新加坡M公司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建议我国A公司生产一种中成药,条件是A公司 你认为此方案应如何处理?

答:A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违反了将新加坡的独家经销权授予M公司的独家经销协议,A公司不能生产,就不应该签订该协议,或签订该协议时,同时应该和国内B公司再签订一个协议,要求B公司将新加坡的独家经销权授予A公司。这样可以确保M公司的经销权利,但A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所以应该赔偿。

17、某企业与一家外国工厂签订了来件装配一种家用电器5000台的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应该坚持开出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必须在对方开出即期回头信用证后方开始生效。外方寻找不同借口,骗取我方资金,掩盖了商品销路不佳,且价格大幅度下跌的事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方应该及时了解国际市场动态,掌握该商品国际市场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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