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成本促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其降价目的在于清偿银行贷款而不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8、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200元;二等奖人民币100元;三等奖为人民币5元。但实际期中元一、二等奖。请问: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答案:虚假广告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9、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答:该保温瓶经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构成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宣传,使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或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为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以求在市场竞争中取晓,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来诋毁或贬低自己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测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哟,哎哟”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测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 (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答:(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应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尊重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该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请问:付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答: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 月 7 日购买的,价格是 750 元,另外支付了 40 元的安装费。许某选择该防盗门,主要是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其力购买安全门的用户买了 2 万元的保险。谁知 2005 年 7 月 30 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
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等物品价值 20 800 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安全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的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5、2004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张、刘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张、刘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张、刘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保安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张、刘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张、刘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2004年6月1日,张、刘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请间:法院应支持张、刘的诉讼吗?为什么?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6、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该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请间:法院应怎样判决?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8、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幅,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答:应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尊重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该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财政法律制度(税)
1、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推诱搪塞,而且采取作假账的方式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置正确吗?答: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2、某市职业技术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计算机设备。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有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开标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为78.77万元、69.42万元、81.67万元、91.79万元、80.66万元 84.73万元。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于是填重向该学院提出建议废标的书面评标报告。该学院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当场宣布废标。请问:该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答:废标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精通评标业务知识。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而6家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符合废标情形。二是有较强的执业能力,依法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中肯的评标报告。三是学院要重视投标工作,使政府预算顺利执行,保证政府采购的严密性。
3、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中报(每月1一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 2 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请问:依照 《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答:(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4、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某教师老王在一所高校工作。2003年6月份,张老师取得了下列几笔收入:(1)工资1000 元;(2)稿费收入2000元;(3)国库券利息收入300元;(4)购买福利奖券中奖500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收入中,哪些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多少?答案: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老王6月份的收入中,工资、稿费收入以及购买福利奖券的中奖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部分应缴纳:(1000—800)×5%=10(元);稿费收入部分应缴纳:(2000—800) ×20%×(1—30%)=168(元);购买福利奖券中奖收入应缴纳:500×20%=100(元)。这样,老王本月一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168+100=278(元)。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已调至1600元,考生应注意。 6、金太阳公司从2003年8月初开张到12月底从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多次催促,该公司总是以开张不久、亏损为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艮好,因此,怀疑其有偷税行为。经验查该公司所有会计资料,从该公司经营账簿上进行推算的结果为,该公司确属亏损。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有两本账,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从真实资料看出,该公司确属偷税。所偷税款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偷税数额达265万元,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所偷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置之不理,经多次催缴均无效。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从偷税转为抗税。请回答:1)该公司行为违反哪些税法规定?2)该公司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性质的行为?是偷税还是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答案(1)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规定,可处该公司2000元以上的罚款。(2)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项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公司做假账的目的在于不缴或少缴税款,尽管其态度不好,对税务机关的责令充耳不闻,但始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并未构成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行为定为抗税是错误的。但由于甲公司偷税数额较大,如果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将此案交由检察院立案。
7、甲某系A公司的出纳,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A公司拟销毁一拟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A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
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会计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3)A公司负责人是否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8、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答:有错误。依《征管法》的此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该公司虽未做生意,亦应申报(零申报)。依《征管法》62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请问:(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劳动法律制度
1、张某系某服装厂约财会人员,20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张某的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 1 )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 2 )该服装厂是否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答:(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2)服装厂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2、2002年3月,王菜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某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 。元。2003年9月王某回国后,公司让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王某辞职之后,于2004年3月巧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请司: ( l )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 2 )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李某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盯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某技术过硬,3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对其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5个月后为李某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5个月后的连续2个月李某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某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的李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问:你认为李某应该得到增加的工资吗?答: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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