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某文化园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四川)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绵阳市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2.物业使用人的二次装修应当提前向物业客户中心申请备案,接受物业客户中心的监督,并缴纳相关装修管理费用,管理费按绵阳市当地的标准执行。
(三)交费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物业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
(五)物业服务费交纳
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半年交或一年缴纳1次。
物业使用人应于到期前半个月缴纳下半年或下年的物业服务费,最迟不能超过15天。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物业使用人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每天应按每月物业服务费的3%缴纳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甲方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如甲方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之间有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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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租赁发生转移的,原物业使用人应结清水、电、气和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租赁转移之日止。
3、乙方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 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占用园区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按照 / 元/个·月收取占道租凭费用;临时停车位使用人按照 / 的标准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所交纳费用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外,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园区物业服务费的亏损。
(二)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绵阳市当地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摩托车 / 元/辆·月; 电瓶车 / 元/辆·月; 第七条 特约服务
特约服务是指除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服务,物业使用人需乙方提供的,与乙方订立特约服务合同。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二)代表物业使用人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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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六)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二)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对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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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所有公共区域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含园区内外广告位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
甲方在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经过装修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1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共有部分物业承接查验
(一)甲方在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于20日之内,与乙方办理完成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二)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相应的物业档案查验,甲方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该区域内房屋大部分为电子九所于60年代修建,部分资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约定内容以移交清单为准):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乙方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书面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方,甲方或物业使用方应及时整改或处理,若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由乙方处理,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或物业使用方全额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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