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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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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27 7:06:03

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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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 抵押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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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范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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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年限-1 =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

已缴清租金年限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C??1?r??1? t??1?r??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

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 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名单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 第二十条 评估流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客户部门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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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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