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现行政策下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纳税筹划分析
1.股权融资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
并购方企业不论采用增发新股还是配股等方式筹资时,企业只为股东支付股利,不偿还本金。因此,采用该方式融资,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流出大量现金,但其会稀释每股股东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增加税收负担。 2.债券融资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
债务融资即并购企业利用新增债务来筹集资金,主要包含银行贷款与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贷款利息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起到税收挡板效应;第二,还款金额及期限固定,融资企业可以逐期还贷,贷款无需一次还清。但是它的缺点是还贷需要按照银行规定执行,企业自主权较少。债券融资的特点在于:第一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第二,对于还本付息债券,企业需要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时不需要支付本金及利息,而是将其转换为股权,避免现金大量流出企业。
(五)并购后整合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方式一:如果将所并购企业作为并购方的子公司,其特点主要是:第一,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论是在业务还是在经营核算方面均具有独立性,这可以减少并购后的冲突矛盾;第二,如果子公司本身享有某些优惠政策,子公司可以继续享受,从而减少企业集团整体税负。但是子公司如果经营存在亏损,母公司不能利用亏损来抵扣税前利润。
方式二:如果将目标企业作为并购方的分公司,其主要优点有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需要将自己的经营成果与所得利润与母公司统一核算,如果分公司经营效益不是很好,母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利润来弥补亏损,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存在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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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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