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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作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落实“公平、公
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确保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工作持
续健康开展,根据华北电监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交易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的通知》(华北电监市场[2010]25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的通知》(华北电监市场[2010]32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则》)确定的原则,结合大用户直接交易实际工作流程,制订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成员对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数据应严格按照市场运行规则履行保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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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工作要求: (一)汇总统计大用户企业市场电量情况。
(二)按月核定《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大用户直接交易月度价差电费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公布、下发。并根据《规则》对成交电量与实际电量的差值进行考核。
(三)按公司对所属供电单位经营业绩年度考核要求,考核大用户实际用电量上报和按《结算单》数据结算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大用户实际用电量是指获准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量。 第五条 各供电单位工作要求:
(一)按时如实上报所辖大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
(二)按时、按量执行交易中心下发的《结算单》,并将结算情况及时反馈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场内用户工作要求:
(一)按时配合所属各供电单位准确上报经核准允许进入市场产品的实际用电量。
(二)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第三章 大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侧结算
第七条 大用户交易电量结算电度电费次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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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度大用户竞价交易电量。 (二)月度大用户协商交易电量。 (三)年度大用户协商交易的分月电量。 (四)非市场电量。
如果大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其当月各种市场交易电量的总和,差额部分从位于上述次序最后的交易电量开始削减。
第八条 月度大用户竞价交易的电费结算公式为:
结算电费=中标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市场均衡价差)。 第九条 大用户协商交易的分月结算电费公式为:
结算电费=年成交电量分月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年成交价差)+月成交结算电量×(目录电量电价-月成交价差)。
年(月)成交价差=大用户协商交易成交机组批复上网电价-年(月)度协商成交上网电价。
第十条 由于大用户原因,当月少用的市场电量超过其当月市场交易电量的5%,大用户应支付交易违约补偿金用于补充交易费:
交易违约补偿金=少用电量×︱上网电价结算差价 ︳×0.5。 上网电价结算价差=max{市场均衡价差,年成交价差,月成交价差}。
第十一条 大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的市场电量部分执行目录电价。当实际用电量少于其市场交易电量时,相应核减与其成交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
第十二条 由于电网原因未完成的市场合同滚动至次月继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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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四章 结算流程及时间
第十三条 大用户直接交易结算流程图。
交易中心 成交单 MIS 系统 三公网 各供电单位 审批后结算单 三公网 传真 月度电量 结算单执行情况 交易中心 图 例 第一循环 第二循环 未审批结算单 审批后结算单 市场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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