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法案例(11年)
诉讼,请求林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万元;同时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孟女同居生活。林某和房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存款2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两套。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生活,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过错导致婚姻共同体的消灭,结束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遂作出判决:(1)准予房某与林某离婚。(2)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林某居住的归林某所有,房某居住的归房某所有;存款20万元全部归房某所有,林某无权分割。(3)林某赔偿房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请问:人民法院的该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33】房某与赵某(女)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收入颇高,家中钱财一直由赵某掌管。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于1997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1月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赵某将10万元现金转入他人银行账户,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股票全部抛出,所得款项2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并且分居已满2年,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10万元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赵某将该财产转移至他人账户,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赵某用股票偿还的债务为伪造的债务,不能成立。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犯,应当受到少分财产的惩罚。遂判决:解除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20万元归房某所有,10万元归赵某所有。
请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吗?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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