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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7、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8、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
(3)合营企业由合营者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P5)
10、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P6)
(1)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1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见教材11—13页)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
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见教材13、14页,要求掌握教材案例)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4、新入伙人、退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指由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累计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3)公司不得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等筹集资本; (4)股东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
(5)公司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向社会公开;
(6)组织机构设置灵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不是必设机构。 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参照公司法法条,理解教材27页案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缴纳期限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7、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额的限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的问题,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出资填补责任(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出资填补责任。)(见教材28)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股东可
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的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一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一至两名监事。)(见教材29-----33页)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P35~36)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章程;
(3)认缴合募集股份; (4)召开创立大会; (5)设立登记。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P37)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P38)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 破产法
1.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2、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告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见教材44) 4、破产案件的管辖(见教材46) (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的内容(见教材49): 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6、债权人会议决议(见教材52):
7、重整和和解的概念、区别(见教材53、54)
(1)重整是指对已经或可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2)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8、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追回权的法律规定(见教材58)
四 合同法(考试重点)
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 4、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主合同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6、从合同指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7、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8、撤销权指对债务人实施的以财产为标的且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9、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10、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11、(能结合案例分辨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新要约等。)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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