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配送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按照
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
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配送中心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令不止,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
者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和用户单位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审组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工作岗位。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
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其中对
于预付款、货款支出结算,必须有配送中心、总经理履行签批的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对外付款。
第四十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
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公司纪监组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
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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