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4)并网运行。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1)至(4)步骤重新办理增量配电业务运营权申请。
(二)非电网公司存量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试点项目试点流程
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发布之前(2016年10月11日)形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可以申请转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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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上级电网接入点等具体内容,报告应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3. 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
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可确立存量资产持有主体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也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4. 项目验收
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网项目,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对存量转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验收,确定该存量配电网资产是否满足继续服役条件,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5.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
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运营权,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须向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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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供电营业许可。
(2)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业务业主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配电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3)取得运营许可。
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且项目验收合格的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4)。获得运营权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4)并网运行。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三)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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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一部分为新建配电网,另一部分为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其试点流程参照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本类增量配电业务项目,新建部分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由市(州)组织新建资产业主和存量资产业主成立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公司,确立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单一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区域内原则上只应有唯一业主对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进行运营。
三、运营权的收回
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无法履行应有责任和义务,供电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满足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中强制退出条件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由地方政府依法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其配电网资产通过协议约定等合理方式无偿移交给指定的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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