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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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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

1

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臵、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定招标投标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 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

2

位及履职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办公设施的配臵,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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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

(十一)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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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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