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劳人薪〔1985〕19号
对专业技术人员,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例如,高等学校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教授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其超过部分也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 (三)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四)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国家机关部总工程师的新定最高一级职务工资,均设有三个工资标准,其中较高的两个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只适用于本人现行工资接近这两个工资标准的人员。例如,教授的一级职务工资有315元、260元、215元三个工资标准,其中315元、260元两个工资标准(加基础工资后为355元、300元),只适用于现有工资接近这两个标准的一、二级教授。今后,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有突出贡献的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使用这两个工资标准。对其他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最高一级职务工资设有两个或三个工资标准的,亦按此办法执行。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原来已批准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工作人员,均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党政机关各级委员会的常委、委员,也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同行政人员一样,按职务确定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技术称号不同工资挂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尽快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等,经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由于这项工作比较复杂,各部门的条件也不一样,可以有先有后,条件成熟的先搞,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一哄而起。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专业技术人员在未明确职务前,可暂按本人现行工资就近套级,作为一种过渡办法。
四、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问题 (一)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
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以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二)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但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五、工人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均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87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97元)以下,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一级。虽属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在尚未定级的工人,只能按新规定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不能高套一级。
(二)工人现行工资额高于所任岗位(技术)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三)对套级的和照发原工资的,均可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六、地区工资问题
(一)全国统一以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为100%,按照各类工资区现行地区工资的差别,计算出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具体计算办法,另行规定下达。
(二)在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时,现在有粮(煤)补贴的地区,应将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抵消原有的粮(煤)补贴。抵消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七、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人员,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作调动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工资。对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工作人员,应适当减发工资。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制。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六类工资区分别为:初中毕业生4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8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4元。
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六类工资区初中毕业生一般按办事员的最低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52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64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0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发给。少数优秀的还可以定较高的职务工资,比较差的可以定较低的职务工资。 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可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工和熟练工的转正定级工资见《改革方案》附表三。
九、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问题
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增加的工资(不含新增发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消。抵消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予以保留,待今后增加工资时再予以抵消。
十、擅自调整工资和发放津贴、补贴的处理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未经中央、国务院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实行浮动工资和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的,国
家一律不予承认。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进行清理和整顿。凡是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的,不能列入工资基数。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十一、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费补贴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均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凡是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离休、退休的,可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生活费补贴17元。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以后至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之前离休、退休的,也可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从办理离休、退休之下一个月起发给生活费补贴17元。
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离休、退休时一律不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其离休、退休待遇,可按国家的现行规定,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十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改革问题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中小学教师先采取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即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入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也可以高套一级,并发给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 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种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
(二)教育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开始。
(三)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工资改革,应随同本企业的工资改革进行。
(四)教龄津贴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和幼儿教师。
十三、组织领导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不论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地方所属单位,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部门(如铁路系统)以外,都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执行中的具体政策问题,一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中央所属单位的增资指标统一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中央、国务院各直属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分口管理的办法实施。
十四、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革方案》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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