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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有效期限
【篇一:4.买卖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钢材1000吨,履行期限为1999年8月。在价格条款上,合同暂定为每吨价格2500元。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在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合同还约定,在1999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乙与甲签约后,与1998年11月又与丙签约,乙向丙提供钢材1000吨,每吨价格为3000元,履行期限为1999年9月。合同还约定,如乙不能供货或者丙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时至1999年10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追索。 争议点
本案争议涉及连环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本案中乙、甲订立的买卖钢材合同与乙、丙的买卖钢材合同属于连环合同。乙与甲订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后因钢材价格涨幅每吨超过100元,双方又未就价格从新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合同无效。由于连环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无效。
第二、尽管乙与甲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所以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连环买卖合同是指就同一标的物签订的一连串的买卖合同,同一当事人在买入的合同中是买受方,在卖出的合同中是出卖方,各买卖合同之间形成一种连环关系。本案中乙与甲之间订立了买卖钢材的合同,乙又与丙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了买卖合同,故形成了连环买卖合同关系。
从本案来看,尽管是连环买卖合同,但这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完全不一样。就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该合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
对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可以附加条件,也可以不附加条件。是否附加条件,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确定。合同所附的条件,其种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将上述条件综合起来,构成了下列四种条件: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应当附条件的,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
律效力;如果所附条件一成就,合同边立即生效或者失去法律效力。 本案1999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每吨不超过100元,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是附消极的延缓条件的合同。事实上1999年7月,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所以该合同生效的条件未成就。之后双方又未就钢材价格协商一致,故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当然甲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其退还乙交付的定金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钢材买卖合同,因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具备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该合同有效成立。认为连环买卖合同中一个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效的观点,既否定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而且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1999年10月,因乙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所以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
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可以请求法院后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的比例。
【篇二:(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年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相应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如果系甲方品质问题所致,相应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七、采购订单:
7.1、采购订单:甲方按照采购定及合同要求提供采购订单中的产品和服务。乙方每次购货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甲方下采购订单,列明订购产品的品牌、规格封装、型号、数量、交货时间、单价及付款条件与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发给甲方。产品型号价格以采购订单为准!
7.2 订单签返:甲方在到乙方的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正式签返(以订单为准)。经正式签返的订单将列明价
格、交货期、数量、交货地点等。甲方定期向乙方传送未执行完订单的出货计划。
7.3 采购订单的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采购订单。如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采购订单,应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7.4 订单变动:乙方有权对尚未交货的采购订单提出变更要求,但是应提前原约定交货日期17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签返给乙方,乙方确认后双方按变动后的订单执行。 八、交货
8.1、交货服务:本合同的交货是指甲方将产品交付到采购订单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其指定的人,办理交货手续,并同时交付有关产品的单证和资料,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保险等。
8.2、甲方须满足采购订单中交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当一份要求先于交货期交货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交期,但甲方可以根据库存情况满足乙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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