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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府[2009]1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2 【实施日期】2009.1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9〕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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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县(市、区)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2 / 3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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