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同时废止。
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
附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师范 授予 专业 门类 标识 所在院、系名称 主管部门 意见 备注 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
中。
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
附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主管部门: (盖章)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校名称(全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师范 授予 专业 门类 标识 所在院、系 名称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意见 主管 部门 意见 备注 注: 1.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2.调整专业或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撤销专业等情况请在备注栏注明。
3.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原则上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4.拟按艺术学门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学门类的本科专业需在备注中注明“按艺术类招生”。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