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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政法[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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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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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文书格式的,应当使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证据应当载明来源、取得时间,并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 不得采用以下方式调取、收集证据:
(一)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
第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及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 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确 3 / 4
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如需将证据退还当事人的,应当填写《登记保存证据退还确认单》(附件2),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 证据应当在适当场所予以妥善保存。无法纳入案卷保存的物证等证据,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其保存场所及保管人,并拍照随卷保存。
证据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执法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节 书证的收集
第十一条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且记载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关系的材料。
第十二条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困难或不可能的,可以收集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本的,由证据提供人标明“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签字或者盖章。书证由有关部门保管并由其提供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注明出处并加盖其印章;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四)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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