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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模式视野下的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我们所指的诉讼模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一个国家选择何种刑事诉讼模式,受政治权力结构、生产方式、文化传统和时代思潮、刑事政策等在内的多重因素制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是“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混合。
所谓职权主义一般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刑事诉讼形式,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始终是依其职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查对核实各种证据的审问者。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法律特别是刑法审判过程中十分注重证据选取的正确性、有效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数量较少,强调逻辑性和完整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形式下,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和指挥者的地位。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呈现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中,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是由陪审团自由进行,但对于证据能力则由法律加以严格规定,以便于诉讼能够遵循一定的规则,使诉争的事实能够有所限制,防止不可靠的材料进入诉讼,威慑和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活动。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最重要也是最庞杂的一个证据规则,证人在审判和听证时所作的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不具有可采性。另外还有非法证据规则,主体、形式、程序不合法的证据都可以成为非法证据,各国对待这些非法证据的做法也不一一相同,在此不做赘述。此外还有品格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 我国诉讼方式仍然存在较大程度法官职权运用即“强职权主义”。由于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查明案情,对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较之英美等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如相关性规则,不需要如英美那样对相关性(如品格证据的相关性)限制严格。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特有的做法,这些东西既不存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也不存在于现代职权主义诉讼中。如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而负有供述义务,那么在证据规则上我们对口供自愿性的要求与国外应有较大区别,否则将和法定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相冲突。
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制度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都是经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规则侧重于专业的司法官员的选择;在英美法系各国,证据规则最初是围绕陪审员制度设置的。虽然两者的起始方向有巨大的差异,但是几百年的演化都体现出两者的趋同融合。客观真实是我国刑事诉讼的
证明任务,我们应当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证据立法的经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诉讼制度的证据规则体系,设立独立的刑事证据法。除了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外,还要系统确立取证、采证、查证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等规则。
堵亚钧
09级法学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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