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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特思想对西方法律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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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特思想对西方法律的贡献

哈特,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 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出生于伦敦的一个犹太家庭,曾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典语言、历史、哲学和法律。1948年,他开始执教于牛津大学,并于1952年接替前任教授A·L·古德哈特(1891—1978)成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至1968年辞职。其后,他先后担任了牛津大学学院常任研究员、布雷史诺斯学院院长职务,直至1978年退休。哈特一生著述颇丰,除代表作《法律的概念》(1961年)外,还有《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1953年)、《法律中的因果论》(1959年,与A·M·奥诺雷合著)、《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为20世纪的法哲学作出了边沁为18世纪的法理学所做的贡献”。1977年英美著名法理学教授为祝贺哈特70寿辰而编辑出版的《法、道德和社会》一书的前言也写道:50年代时,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理学似乎也要消亡。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空前繁荣。这一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的工作。

哈特著名的“法律的规则说”即法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相结合的体系。 初级规则科以义务,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级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其中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分别用来弥补初级规则体系中的不确定性、静止性和无效性的缺陷。 这一理论的提出迎合了当时西方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促进了西方法学的发展,把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理学引领到了一个新的时代。

哈特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下,敢于突破惯常思维模式,富有独创性地将语言哲学融入法学, 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化,把当代语言哲学的方法用于法哲学问题的研究。 他大胆地反对下定义的方法,并提出了一些富有见地的新范式,这些创新在当时社会恐怕是石破天惊的举动。 也正因为如此,“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 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在哈特之后,许多学者都是站在其研究范式基础上进行法理学思考。 哈特的弟子拉兹和麦考密克则直接继承了哈特的法理学的主要思想,使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经久不衰。 此后的后现代法学也深受哈特的启发,“法

学领域中合理世界的模式的决定性动摇是由 H.L.A.哈特造成的。

哈特通过语言哲学的观念和方法,使法理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成为了有着哲学依托的“科学”,从而让我们在认识到法律本身作为一种语言形式和社会现象的局限性的同时,也理解了法律世界本身的独立性和意义所在。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学理论中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谜团用语言分析的方法进行了厘清和重构,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语境和语脉,来确认、选择或给定词语、概念的意义,而不是抽象地、武断地直接给词语、概念下定义。哈特运用这种日常语言分析来解决法学基本问题,把法学研究带回到了具体生活中。在此基础上,哈特仔细考察并重新确立了权利、义务、法人、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语词,从而再次明确了法理学的研究范畴。 由此,他创造性地提出语言的“开放结构”、“意思中心”及“灰色地带”等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言的意义已不再是先定的,而是在使用的行为之网中才得以显现。语言也从以前的意义载体转变为一种言语行为。

哈特另一个巨大的贡献是运用法哲学的解释学方法,创造性地提出了“内在观点”,在规则理论中引入观察者视角。 采取内在观点新视角,开创了法理学的新纪元。 自哈特以降,众多学者也都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的。

哈特之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大都受到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过分追求客观化、科学化。这里的“科学”常常是从狭义上说的,特指自然科学。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试图将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律科学领域,一些法学研究者像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家那样, 严格区分观察者与被观察者。 他们要求观察者只能站在法律之外观看,不能对观察事实作出非认知性评价。 比如以奥斯丁、凯尔森为代表的早期法律实证主义因为一味追求客观性、科学性而遭到了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派等法学流派的攻击,一度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哈特借助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和奥斯丁的“日常语言分析理论”的力量提出了“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区分,成功地解决了奥斯丁法理学的理论困境。 哈特通过“内在观点”的视角严格区分了“被强迫”和“有义务”之间的差别,使他的规则理论更加具有说服力。哈特采取“内在观点”是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为我们的研究开启了法学的诠释学研究之门,后世绝大部分学者是沿着哈特这一视角来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

“法律规则说”在提出、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激发了不同哲学背景的法律理论之间的论战与回应,也正是这些理论之间的反复争鸣促成了当代西方法理学的繁荣景象。

哈特与富勒、德沃金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论战,通过论战,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规则与原则的关系得以更加明晰。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实证主义者一贯坚持“分离命题”,直面承认规则的缺陷,在其内部细化为包容性和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一次次的论战与回应,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都得到了完善和补充,而哈特的理论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两个学派相互沟通的纽带和桥梁。

哈特作为新实证主义的法学代表,立足于英国的司法现状提出了著名的“法律规则说”。 该学说得以提出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之上,并运用日常语言哲学的分析方法而形成的。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不仅仅对西方法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为我们构造了一个逻辑严密又博大精深的规则体系, 我们在研究、引介规则理论之后,更为重要的则是如何吸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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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特思想对西方法律的贡献 哈特,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尔弗斯(Hart,Herbert Lionel Adolphus,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二战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出生于伦敦的一个犹太家庭,曾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典语言、历史、哲学和法律。1948年,他开始执教于牛津大学,并于1952年接替前任教授A·L·古德哈特(1891—1978)成为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至1968年辞职。其后,他先后担任了牛津大学学院常任研究员、布雷史诺斯学院院长职务,直至1978年退休。哈特一生著述颇丰,除代表作《法律的概念》(1961年)外,还有《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1953年)、《法律中的因果论》(1959年,与A·M·奥诺雷合著)、《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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