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XX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实施方案1
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3)企业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企业在清查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6)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对企业总部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7)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原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2、资产清查审计
(1)资产清查审计的总体内容
①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组织力量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②企业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应当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企业做到账实相符。
③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都权益结合起来,对企业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④企业资产清查工作应当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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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企业对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2)资产清查审计的具体内容
①货币资金清查审计内容及相关损失的确认
现金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1)现金的清查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截至到清查时点时,应当核对企业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Ⅰ.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Ⅱ.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Ⅲ.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Ⅳ.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其他货币资金和清查
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3)银行存款的清查
对银行存款,主要是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
Ⅰ.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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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定期存款应当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Ⅲ.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Ⅳ.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Ⅴ.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并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②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待摊费用。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1)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就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企业应当逐笔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应当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企业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4)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Ⅰ.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Ⅱ.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Ⅲ.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 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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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定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4)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本成的,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偿、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签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7)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8)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企业应当在期未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采用一般识别与个别识别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1)一般识别
Ⅰ.根据各单位对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情况,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Ⅱ.各账龄段按下列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5年以上(含5年)的应收款项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4—5年(含4年)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80%计提坏账准备; ◇3—4年(含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应收款余额的50%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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