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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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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试行)

伤害部位 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腕和手开放性损伤口S61 手舟骨骨折S62.0 其他胸骨骨折S62.1 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 第一掌骨骨折S62.2 其他掌骨骨折S62.3 拇指骨折S62.5 其他手指骨折S62.6 腕关节脱位S63.0 指关节脱位S63.1 腕和手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腕关节扭伤S63.5 腕和手损伤(S60—S69) 手指关节扭伤S63.6 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 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拇指的指神经损伤S64.3 其他手指的指神经损伤S64.4 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腕和挤压伤S67 拇指切断S68.0 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 多个手指切断S68.2 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68.3 腕关节切断S68.4 停工留薪期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6个月 4个月 4个月 4个月 3个月 6个月 3个月 6个月 3个月 2个月 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1个月 2个月 2个月 3个月 6个月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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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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