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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网络借贷政策解读会议记录
地点:泰耐克国际大酒店 时间:2017年12月28日14:00
参会人员:江西省各省市地区各大p2p网络借贷平台
关于【2017】 57号文件政策通知解读
一、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出借人之间低频次债权转让应定为合规,其他如:“超级放款人”,打包资产,期限错配,平台外债权转让等情况应定为违规;
二、风险备付金问题,对于存量不能提取以及新增,应该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等方式对出借人进行担保;
三、关于资金存管问题,建议网贷机构应该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四、关于综合借款成本及“现金贷”有关问题,要求辖内网贷机构依照《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与备案登记;
五、关于验收有关问题,各省人民政府将成立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验收; (一)验收相关情况
1、对于开展过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业务的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
2、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线规定(每个网贷机构平台个人限额不应超过20万,企业限额不应超过100万); 3、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4、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5、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通过测
评的银行金融机构如江西银行)。
(二)备案程序(2018年4月份之前完成所有备案登记) 1、2018年2月份左右将陆续发出备案办法;
2、本次备案只考虑已经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网贷机构; 3、后续发出的办法将会对企业工商名称、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4、备案必备材料:2017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正式银行存管的协议等材料;
5、电子存证(接入“CFCA”电子签章); 6、公安部安全等级三级认证; 7、网站需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8、网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风控模式是否合理;
9、目前暂无合格ICP,备案之后,合规网贷机构可以向工信部提供材料进行申请,门槛不高;
六、关于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应当为法人机构,在申请备案的同时,应当将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
七、关与线下经营有关问题,不得再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八、关于网贷机构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有关问题,应该停止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存量合作业务逐步转让或清偿并最终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之前完成;
九、关于网贷机构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有关问题,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十、关于信息披露有关问题 整改中常见问题:
1、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 2、目前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不符;
3、未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
必要审核(对于出借人:审核年龄,风险承受能力,身份信息;对于借款人:借款用途,真实性等)
4、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5、未持续开展网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6、未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买卖信息,泄露信息,删除篡改信息等); 7、未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可以到人民银行官网下载相关协议) 8、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9、直接或间接接收、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10、线下营销;
11、违法发放贷款(通过股东、高管等发放贷款);
12、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借款人借款期限被拆分,借款人期限与出借人期限不匹配,进行发售打包散标或债转)
13、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14、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和促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因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和借款人; 15、存在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发售股权众筹等) 16、借款人和出借人未实名注册;
17、未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平台未明确投标截止日期或募集期限超过20天)
18、充分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管理制度,未能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
19、电子签名不符合规定(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20、未记录并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资料(贷款合同至少保存5年); 21、存在未经出借人授权,平台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22、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未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如设立不同的客户类别,定期开展风险承受能力再评估等)
23、未对出借人有充分的风险提示(向出借人提示的网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字体不醒目,位置隐蔽等出借人易忽视的情形)
24、未按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未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未充分披露借款人以及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信息脱敏处理未披露关键内容,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未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信息安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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