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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 急 国质检通函〔2007〕1061号
关于实施200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总署2007年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123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3729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404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HS编码0501000000、3001200020、3001909091、3001909099、3002100000、3002200000、3002903010、
3002903090、3002904010、3002904090、3002909011、3002909019、3002909091、3002909092、3002909099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三)前四位为2515、2516、6801、6802、2607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品质检验。
(四)HS编码8414301100、8414301200、84185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五)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六)HS编码3924100000、7615190010、7615190090、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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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HS编码3924900000、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八)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公告附件所列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仍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执行(注:该文二(二)段末的“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修改为“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三、2007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主要包括:
(一)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10001010、0510003000、1211903920、1211909920、1212202010、1212202090、4403100010、4403100090、4403201010、4403201090、4403202000、4403203000、4403204000、4403209010、4403209090、4403410000、4403491000、4403492000、4403493000、4403494000、4403495000、4403496000、4403497000、4403499010、4403499090、4403910000、4403920000、4403991000、4403992000、4403993000、4403994000、4403995000、4403996000、4403998010、4403998090、4403999010、440399909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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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出口报检。
(二)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01000000、0502103000、0502902010、0502902090、0511994010、130211000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B”; 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3102300000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空;由于部分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总署将H2000数据库中的HS编码0506909011、0506909019、0507100010海关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和“A/”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报检。
(三)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设置为“L”的HS编码,具体认证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公告执行。
(四)根据2007年底HS编码的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四、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五、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07年12月31日24时之前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程序发布在总局内网(www.aqsiq)“软件下载”栏目。请各局密切关注该下载区有关更新通知信息,及时下载有关更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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