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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种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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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16:09:54

3.3.9.4.股份转让侵权之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行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权利受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3.9.5.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不得剥夺。否则,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优先购买权请求之诉和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3.3.9.6.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之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因此,转让股东或者受让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3.3.10.股权继承纠纷

股权继承纠纷,是指公司的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为了继承或者争夺股权和高管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任何人不得限制或者剥夺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限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被继承人的股权。 3.4、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3.4.1.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代偿给付之诉

股东因承担责任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比例或者数额时,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提起代偿给付之诉。但是,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承担责任的控制股东不得向其他股东提起追偿之诉。 3.4.2.股东越权代理无效之诉或者赔偿之诉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受托股东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超越授权范围,则委托股东可以向受托股东提起代理行为无效之诉或者赔偿之诉。 3.5、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法律赋予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6、股东除名纠纷 股东除名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其股东资格的纠纷。 3.7、公司损害高管人员利益赔偿纠纷

3.7.1.股东会决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效力确认之诉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虽然股东会有权决议更好董事,但是应当具备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否则董事有权向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3.7.2.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董事为了谋取其所代表的股东的利益而形成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董事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或者撤销之诉。

3.7.3.侵害监事职权的侵权之诉

监事会是公司制度中制约董事、高管人员滥用权利,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受到股东会、董事会或者高管人员的限制或者剥夺时,监事有权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3.8、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赔偿纠纷

3.8.1.违法发行股票、债券的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对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责任,是指在公司为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而与投资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所用承担的赔偿责任。 3.8.2.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之诉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中介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3.8.3.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责任

董事、高管人员的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分为“无权代表”和“表见代表”两种形式,无论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是表见代表,还是无权代表,只要给公司造成损害,作为行为人的董事或者高管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法定条件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3.8.4.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责任。

分公司是由公司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于无限责任的性质。分公司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分公司提起权利主张,在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能要求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的责任。 3.9、关联公司纠纷 关联公司纠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之间基于关联关系而形成的企业团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基于关联关系在资金、经营、购销、利润、财产或者担保等方面发生的关联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关联公司的界定、关联交易的识别、关联交易的规则和关联公司的责任,是传统公司制度发展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3.10、职工权益纠纷 3.10.1.劳动争议

3.10.1.1.劳动合同纠纷

3.10.1.1.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和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3.10.1.1.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3.10.1.1.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

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3.10.1.1.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缩短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保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10.1.1.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

3.10.1.1.6.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发生的争议。 3.10.2.社会保险纠纷

3.10.2.1.养老保险纠纷,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龄界限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法获得生活保障的保险。

3.10.2.2.医疗保险纠纷,是每时向劳动者部分或者全部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费用,并保证其在病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 3.10.2.3.工伤保险纠纷,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者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3.10.2.4.失业保险纠纷,是劳动者因失业而丧失经济来源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

3.10.2.5.生育保险纠纷,是指向法定范围内的妇女部分或者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保险。 3.10.3.福利待遇纠纷

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颁布,福利待遇纠纷不断出现。 3.10.4.人事争议纠纷

人事争议,是指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聘任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3.10.4.1.辞职争议

辞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3.10.4.2.辞退争议

辞退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退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3.10.4.3.聘任、聘用合同争议

聘任、聘用合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聘任、聘用合同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后,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作为人事争议来处理。 3.10.5.职工持股纠纷

职工持股纠纷,是指公司职工因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投资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职工持股,是由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的股份,委托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份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3.11、公司担保纠纷

3.11.1.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纠纷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11.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纠纷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11.3.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纠纷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11.4.股权质押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如果向其他股东出质的应予准许;如果向股东以外人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出质无效。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得作为质权的标的。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3.11.5.股东提供担保的诉讼

3.11.5.1.股东提供担保的性质。股东对公司的借款应为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为筹建开业的资本无论以何种方式投入公司,都将视为是公司的自有资本。

3.11.5.2.股东提供贷款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需要增加自有资本时向公司提供的借贷资本,即使是第三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由公司股东担保的,那么该第三人将不会被视为普通的债权人。他在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必须先向提供担保的股东求偿。 3.12、公司变更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13、公司承包纠纷

公司承包纠纷,是指发包公司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有经营管理权限,承包人对公司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仍然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经营方式。公司承包经营直接影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涉及投资收益和亏损的分配、对内决策权和对外代表权的权利义务安排。因此,公司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发生纠纷。 3.14、公司收购纠纷 公司收购纠纷,是指购买者在购买公司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过程中与被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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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股份转让侵权之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行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权利受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3.9.5.优先购买权侵权之诉。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不得剥夺。否则,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优先购买权请求之诉和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3.3.9.6.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之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因此,转让股东或者受让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将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3.3.10.股权继承纠纷 股权继承纠纷,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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