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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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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3 8:05:37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范围

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全面覆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开展工作。凡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各市、县(市、区)土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受理;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登记申请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登记申

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依据: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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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26号)、?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便民高效原则。各地要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局面,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乡(镇)国土资源所设臵登记窗口,受理群众申请;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全面覆盖原则。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涵盖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确权发证到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个人。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四)因地制宜原则。已经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指界等资料,维护权属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工作要求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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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遵循“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1、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

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因移民安臵、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由新建立的居委会或者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后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登记薄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村(组、乡)农民集体”填写。

(二)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前已调查出的新增宅基地,至今尚未获得批准的,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满足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后,可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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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凡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批准面积申请确权登记发证,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凡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除继承外,不予受

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实际使用面积超出省规定面积的,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户籍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或通过继承、司法判决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所有权的,暂不受理其土地登记申请,但应调查清楚,待相关政策明确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期间应依法维护所取得房屋存续期内土地相关权益。

2、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含村两委办公场所、乡镇村医院、学校)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人明确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由使用权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村办企业法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文件或证明材料不全、不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使用的年代和使用状况,凡1982年前的,由村委会出具占地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应分清时段,按相应政策处理到位后,依法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也应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三)依法做好调查指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参与调查指界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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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范围 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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