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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 证据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可以概括为“六个发回,两个改判 ” 10、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刑诉法》 :第22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1、试述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
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3)死刑执行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4)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8)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12、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
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我国实行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关联法条】《刑诉法》:
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 274 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指的是任何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由诉讼各方接触,判断。在能够出示原物和原件的情况下,却出示复印件和照片 ,就违背了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原则。
注意: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区别
辩护原则是整个刑诉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只是刑事审判的原
则。
四、集中审理原则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l.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不换庭)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不中断);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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